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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産強制公證 高收費是否合理

發佈時間:2010年10月22日 08: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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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親的遺産最近成了瀋陽市民李光的鬧心事。今年7月,依照母親的意願,李光欲將父親留下的房産過戶至自己名下。可當他拿著派出所等單位出具的材料到房産部門辦理過戶時,卻被工作人員要求先去公證。據李光了解,按當地的公證收費標準,他這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要花5000元的公證費。

  “爺爺奶奶已經去世,母親也同意由我繼承,在房産無爭議的情況下還有必要進行公證嗎?此外,按房價2%的比例收取公證費,這個收費標準是怎麼定的?一套價值50萬元和一套價值100萬元的房子,對公證機構來説,公證的程序和成本應該一樣,工作量能有多大區別,為何會跟房産的價值挂鉤?”李光説。

  公證處要求他提供的材料與提交給房産局的材料基本一致,收費卻如此高,李光認為這筆錢花得很冤枉,“很多獨生子女將來都要面臨繼承父母遺産的問題。公證機構既然是市場化的服務性機構,就應該公開公證成本。”

  公證處已成為遺産繼承者繞不過去的檻兒。大連理工大學法學教授欒春娟介紹説,公證機構原來屬行政機關,現在很多已改制為事業單位,其收費屬於經營服務性收費。她認為,房産繼承、遺贈的公證費應按成本定價的原則,採取政府定價項目的定價機制,嚴格按成本加以審核,在此基礎上合理制定價格。

  “師出有名”的公證費

  對於房産公證的必要性,瀋陽市第一公證處主任郝樹韞給出的解釋是,遺産公證是房産部門辦理過戶時的一個重要審查項目。要繼承房屋只有兩個辦法,一是走法院的裁決程序,二是進行公證。

  瀋陽市房地産交易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財産繼承和遺贈必須有公證書”是相關部門早在1991年就做出的規定。近年來,房價大漲,房子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投機取巧者大有人在。單憑一紙遺囑,很難判斷真假,所以繼承公證是保護權利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在現實中確實發生過過戶時假冒身份、偽造文書甚至遺囑的現象,房産管理部門要求房屋繼承時出示公證書的目的,就是為了有效避免繼承糾紛。房屋登記部門力量有限,難以對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在糾紛出現時會陷入被動。

  這位工作人員所説的依據是1991年司法部、原建設部出臺的《關於房産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有關房産事項的各類公證文書,是房地産管理機關審查有關房産的法律行為合法性和真實性的有效證明。

  《通知》明確,繼承房産時,繼承人應當持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和房産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産管理機關辦理房産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遺囑人為處分房産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後,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以及房産所有權證、契證到房地産管理機關辦理房産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處分房産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後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産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後到房地産管理機關辦理房産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這樣的規定可以減輕房管部門審查産權變化的責任,也可以使公證機構得到固定的業務來源和收入,但卻加重了需要辦理物權登記的老百姓的負擔。”陜西恒浩律師事務所李菁鈞認為,按照《通知》可以辦理房産轉移登記的遺囑繼承形式,其實只有公證一種形式,其他的遺囑形式都已經變相被作廢。

  “應當給予當事人更多的選擇權,房屋登記機構在行使行政職能時,應當盡到審核、辨別真偽的職責,而不是簡單地推向公證處。”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告訴記者,對繼承、遺贈的證明方式是當事人可選擇的私權之一,並不一定要公證機構介入,律師也可提供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見證服務取代公證,法院也可以通過相關程序來對繼承或遺贈確權。

  在遼寧求證律師事務所成方興律師看來,按現行法律規定,繼承公證有兩種,一是法定公證,二是遺囑公證,只要是經過公證處的公證全部被劃歸為法定公證,遺囑公證可通過法院進行,但多數人不願意通過法院來繼承遺産。

  “到法院有3到6個月的程序,當事人還要支付訴訟和律師費用,公證渠道則更為快捷。”遼寧省司法廳的一名工作人員認為,在房屋登記過程中,公證的介入很有必要,能減少日後的糾紛和爭議。

  部門規範性文件與多部法律相抵觸

  採訪中多名律師表示,房産過戶中的強制公證制度與我國現行的《公證法》、《繼承法》、《物權法》等法律相抵觸。

  王金海律師告訴記者,2005年8月頒布的《公證法》明確規定了公證自願的原則,其第11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這意味著,如果某種法律行為不屬於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定公證事項,當事人沒有義務申請公證。目前,我國沒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房屋權屬登記必須公證才具真實合法性,也沒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相關行為公證的就不能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因此,繼承活動當事人並無義務必須申請公證。

  此外,《繼承法》也沒有規定繼承房産過戶必須有經過公證的《遺囑》才能辦理。《繼承法》明確規定,公民可以訂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産。訂立遺囑可以採用公證、代書、自書、錄音和口頭幾種形式,每種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都應當作為房産過戶登記的依據,而非只有一個公證遺囑。

  李菁鈞認為,這份1991年由司法部和原建設部聯合下發的文件只算部門規範性文件,應立即作廢或者修改。理由是,首先,原建設部和司法部對公民設立房産繼承、贈與強制公證的義務性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取得過任何合法的授權。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才有權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公民設定這樣的義務。

  其次,該文件的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11條的規定,改變了法律所確立的對繼承、贈與等事項,採取公證自願的原則,該文件規定了多項“應當”或者“必須”辦理、持有公證書的事項,是原建設部、司法部對公民設立了多項強制公證義務的抽象行政行為。該文件與正在生效和執行的上述有關法律發生矛盾,明顯已經與上位法相衝突。

  李菁鈞説,這份《通知》等於把房産部門的審查義務交給公證機構,而老百姓本來可以不必花這筆公證費。

  風險是否該轉嫁給老百姓

  對李光來説,他更關心的是,房産過戶公證費的成本是如何計算出來的。1998年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出臺的《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中第3條規定,證明財産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瀋陽市和平區公證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受益額”指從繼承、遺贈中獲得的財産增加部分,比如李光的父親過世,如果他和李光共有一套房産,那李光要按房屋價值的50%作為公證費計算,如果是老人獨有産權,那李光就得按房屋的全價交2%的公證費。

  “一套50萬元的房子和一套100萬元的房子,對公證機構而言,程序和成本應該一樣,房子總價高,就要多交錢,房屋轉讓時契稅才1%,但公證一下,就收2%,難怪現在很多人都不敢繼承房産,只能選擇生前買賣。”瀋陽市民張麗軍質疑説,1998年到2010年這12年間房價暴漲,12年前瀋陽市的房價每平方米也就在1000元左右,而且沒有面積太大的房子,公證費就幾百塊錢。12年後房價翻了幾倍,仍然沿用12年前收取2%的標準,是否合理?

  10多年前很少有人面臨遺産繼承的問題,那時擁有自己房産的人並不多。現在,繼承房産的案例越來越多,高額公證費必將引發更多爭議。

  “其實我們要求繼承房産公證,目的只是為了避免房産繼承時的糾紛。房價漲到現在這個水平,公證費自然也跟著水漲船高,這是當初制定收費標準時沒有想到的。”瀋陽市司法局副巡視員李志新説。

  “出具一份公證書,公證員和公證處要承擔很大風險。有些當事人為了取得非法利益,會使用各種手段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以達到騙取公證書的目的。這種現象在公證辦理過程中經常出現,每年我們都要按規定從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風險賠償基金。”郝樹韞表示,公證的工作量很大,出具一份公證書需要公證人員完成接待、受理、調查核實、起草、出證和發送公證書這六個環節,並且每一個環節都要求公證人員高度認真審查。

  一名公證機構的工作人員也表示,如果沒有審核出當事人提供的虛假證明或是公證登記時發生錯誤,公證處都要承擔責任。而“風險成本”更是公證費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一旦出現問題,公證處要對公證的內容承擔民事責任,而且是全額賠償,因此公證人員審核時需要更加謹慎嚴密。

  對於公證費用的風險成本,欒春娟教授卻有著不同的看法。她表示,《物權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不動産登記,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這意味著,風險應由虛假申報人承擔。一旦查實,可以撤銷他的登記、追加罰款,偽造文書的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登記收費標準,欒春娟認為,《物權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不動産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産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因此,相關公證收費也應遵循此規定。

  “公證機構既然已從行政單位轉制為事業單位,改為市場化的運營方式,運營過程中存在的風險理應由其自身承擔,但現在這筆風險費用卻轉嫁到了老百姓身上。”王金海説,既然是強制性公證,就應該公佈成本。所謂的人力成本和風險只是託辭,哪個行業沒有人力成本和風險?他認為,將公證的風險強行轉嫁到百姓頭上,沒有任何依據。

  房屋公證每平方米基數由誰説了算

  瀋陽市公證處並不是按照房屋市場價的2%在收公證費。郝樹韞説,按照南方一些城市的公證價格收費標準,所有的房子在公證前都應該進行房産價值評估,每平方米的房價有可能上萬元,而瀋陽市為了降低百姓的負擔,把每平方米的基數價格定在了2000元。即便在遼寧省內,這一基數價格也不是最高的。

  不過,對此説法,王金海同樣提出質疑。他認為公證權本質上屬於國家公權力範疇,一方面通過公證來實現國家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另一方面也是國家為社會提供的一種公共服務,公證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雙重屬性。因此,這種公權力具有非營利性和公益性,其收費的基本原則應遵循法定收費原則和低費原則。法定收費原則指收取公證費用,必須依法收取。低費原則指公證機構是非營利性的證明機構,公證收費是按照公證活動的基本支出計算的。

  “作為非營利性機構,公證處要求的每平米2000元的收費基數,已經遠遠高於正常公證所需的運營成本。此外,這個基數關乎百姓的利益,應該由誰説了算?基數在制定過程中是否徵求了公眾意見或者召開聽證會?每次提升或降低價格時,是否有百姓的參與?”王金海説。

  據介紹,有關部門曾有意調整公證費的收費標準,從原來的2%降低到1%。瀋陽房屋每平方米的基數價格由瀋陽市公證協會制定,有市民認為,即使國家的收費標準從2%降到1%,如果公證協會將房屋每平方米的基數價格從2000元漲到4000元,最後公證費的價格只能是原地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