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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産暫行辦法

發佈時間:2010年09月05日 20: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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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的通知

  9月3日,保監會發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允許保險資金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不動産,這將對改善保險資産負債匹配,優化資産配置,緩解投資壓力,分散投資風險,保障資産安全,維護投保人切身利益,産生積極和重要的影響。

  兩個辦法遵循審慎穩妥、強化約束等原則,對投資主體、資質條件、投資方式、投資標的、投資規範、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等事項,進行了全面和系統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投資主體。要求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主體,應當在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資産託管、專業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等方面達到監管標準,體現了從嚴管理和能力優先的原則。為防範交易對手風險,辦法對涉及的投資管理機構和仲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做了明確規定。二是界定投資標的。明確保險資金只能投資處於成長期或成熟期的企業股權,不能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能投資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國家政策和技術含量較低、現金回報較差的企業股權;規定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産,應當是産權合法清晰、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投資回報的不動産,不能投資商業住宅,不能直接參與房地産開發,不能投資設立房地産企業。三是規定投資方式。允許保險公司直接投資企業股權和不動産,但對投資團隊、償付能力、財務指標、凈資産規模等提出了較高的資質要求;支持保險公司借助投資管理機構的特長和優勢,通過間接投資方式,實現股權和不動産投資目標,防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四是健全風控機制。針對股權和不動産的投資特點及風險特徵,辦法對風險控制做了系統性安排,要求保險機構完善決策制度,建立風控機制,規範操作程序,加強後續管理,持續監控風險,制定應急預案,防範操作風險和管理風險。辦法明確了投資比例、退出機制、信息披露等事項,規定監管機構可以通過能力評估、監管檢查、違規處罰、責任追究等方式,加強投資運作監管,防範系統性風險。

  兩個辦法進一步拓寬了保險資金投資領域,同時對保險公司投資能力和風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保監會將從科學審慎、有效監管,維護保險資産安全,保護投保人權益出發,要求保險公司改善治理,加強團隊建設,健全內控和託管機制,進一步提升投資管理能力,促進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