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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允許境外三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市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18日 07: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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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市的人民幣資金應當為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央行貨幣合作、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業務獲得的人民幣資金

  為了配合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拓寬人民幣資金回流渠道,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允許相關境外機構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試點,並對試點期間境外機構的範圍、準入方式、投資運作模式等事項進行了明確和規範。通知還從運作模式、關聯交易、市場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以防範風險,促進市場平穩運行。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通知所稱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是指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以下簡稱境外央行),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以下簡稱港澳人民幣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以下簡稱境外參加銀行)。

  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人民幣資金應當為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央行貨幣合作、跨境貿易和投資人民幣業務獲得的人民幣資金。境外央行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人民幣資金來源及規模説明、擬投資額度及計劃書、債券投資相關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等資料。

  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和境外參加銀行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遞交書面申請,並提交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説明、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等資料。

  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後,境外機構可在核準的額度內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業務,具體方式為:境外央行和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可委託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直接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申請辦理債券交易聯網手續;境外參加銀行應當委託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境外機構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等相關賬戶管理規定,在境內銀行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納入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專門用於債券交易的資金結算。每家境外機構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應當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文件,無需出具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並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準。

  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外債統計監測的義務,及時、準確地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境外機構資金匯出入等情況的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