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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銀行理財産品現陰陽合同 客戶訴欺詐銷售

發佈時間:2010年08月02日 07: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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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劉振冬 北京報道

  不保本的高風險産品卻在網站上描述成風險級別最低,在銷售前本應對客戶做風險評估卻不能出具測評報告,更有甚者同一份合同的兩份文本中關於收益率的表述截然不同。在購買了光大銀行“同贏八號”後,廈門的投資者葉先生,發現了銷售過程中與合同履行期間的一系列不合理現象。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他將光大銀行訴至法院。

  據葉先生介紹説,在2007年7月30日,光大銀行廈門海滄支行的投資顧問莊輝,向他推介了一款名為“同贏八號”的理財産品,這個産品期限自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在購買了這款産品後,葉先生到光大銀行的網站查詢。光大銀行官網中的介紹與投資顧問所言一致,稱該産品的風險級別為一星級,該行對一星級的解釋是“風險低,本金保護,收益穩定”。其後,在登陸光大銀行網銀查詢業務辦理情況時,葉先生也看到網銀上,“同贏八號”列在固定收益的理財産品欄目之中。他對這一款産品也就更加放心了。

  但是,到2009年9月,當葉先生準備把到期的錢取出來時,光大銀行先是告知“同贏八號”已被延期一年。後是在2009年10月10日辦理贖回,賬戶金額由最初的20萬,變成143200元,虧損了56800元,虧損率高達28.4%。

  在發現種種問題後,葉先生開始與光大銀行溝通。多次交涉未果後,葉先生將光大銀行廈門海滄支行訴至法院,並提出了幾點質疑,認為其是欺詐銷售。

  質疑一:虛假宣傳 誤導投資者

  雖然在産品説明書中,光大銀行將“同贏八號”列為五星風險級別,但看到的網站介紹和網銀介紹卻全表述為低風險,葉先生認為是有意欺瞞。

  葉先生的代理律師福建東方格致律師事務所王文對記者説:“雙方現在爭議的焦點在於,‘同贏八號’屬於什麼性質的産品。從光大銀行網站對這個産品的定義來看,這個産品屬於固定收益的産品,屬於最低級別風險的産品,但光大銀行在印刷産品的産品説明書上,又有描述説屬於最高級別風險的五星級産品。這兩種表述對這一産品的定性是截然相反的。”

  葉先生提交法庭的證據顯示,根據5319號公證書所載光大銀行網站網頁內容,“同贏八號”風險評級為一星級,公示時間近三年。另一份證據顯示,在7195號公證書所載光大銀行個人網銀網頁中,光大銀行將“同贏八號”定義為固定收益理財産品。

  光大銀行廈門分行的書面回復稱,我行對“同贏八號”産品未進行任何虛假宣傳。有關産品的具體內容都寫在産品説明書中,明確了兩點:一是:投資範圍有專門的提示內容:“本計劃……投資于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或已經公開發行並即將公開持牌交易的證券産品,具體包括:A股股票、滬深交易所的債券……”。其次,産品説明書對産品風險評級提示內容如下:“……本計劃風險評級為五星級,風險度高,不適合保守型和穩健型投資者進行投資”。

  對於網站的內容,光大銀行廈門分行的相關負責人特別説明,“同贏八號”産品成立兩年後,光大銀行門戶網站改版,在新改版的網站新增了許多新的展示內容,其中包括“理財産品排行”等宣傳欄目,在該欄目上線時,由於操作員誤操作將“理財産品排行”中列示的同贏八號産品風險評級列表中顯示為一星。該部分內容上挂時間在該客戶購買産品後兩年。

  但是,對於為何該行個人網銀上出現同樣問題,這位負責人並未回答記者。

  “從客觀事實上説,一家銀行不應該同時出現這麼多錯誤,網站和網銀都能出現同樣的錯誤?我覺得這種説法就是在推脫責任。”王文説。

  質疑二:未給投資者做風險評估

  葉先生的第二點質疑在於,光大銀行根本沒有給他做風險評估,如果有這一程序他肯定會更加慎重地思考“同贏八號”究竟是什麼性質的産品。

  在《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中,有多項條款規定: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時要給客戶做風險評估。

  “銀行沒有按規定對葉先生進行相關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沒有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特別是沒有揭示相關風險,實際上是有意誘導葉先生漠視風險。” 王文説。

  對此,光大銀行書面回復稱,我行理財經理與客戶就“同贏八號”産品進行充分溝通後,嚴格按照總行銷售理財産品的標準流程,對客戶填寫的風險承受能力測試題進行評分,並根據相應的分值選擇該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經測評,該客戶的風險屬性為進取型。

  當記者請該行提供風險評估報告複印件時,上述負責人表示,按照光大銀行的內部規定,在産品銷售一年多以後,該行就將客戶的風險測評報告銷毀,所以不能提供。光大銀行廈門分行其後在補充的書面回復表示,在理財産品銷售新流程中,總行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表、産品協議書、櫃臺憑證明確了分類保管期限,其中:評估表至少需保存15個月,産品協議書至少需保存到産品到期後3個月,已確認無需保存的憑證應登記後統一銷毀。

  在補充的書面回復中,光大銀行特別説明,根據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我行需在客戶購買理財産品時對客戶風險屬性進行評估,評估後與客戶簽訂合同並獲得客戶的充分授權,且至少每年重新確認一次,……。但光大銀行未能提供其進行了重新確認的證明文件。

  而據葉先生回憶,光大銀行不僅在銷售前未對他進行風險評估,在産品存續的兩年多時間裏也未對他進行過風險評估。

  質疑三:理財産品現陰陽合同

  “讓人對光大銀行的信用産生更大懷疑的是陰陽合同,在辦理贖回手續時,我無意間得到了光大銀行保留的那份合同的複印件,在我的合同上收益率一欄處為空白,而在銀行保留的那份合同上卻有約定表述‘參照一籃子基金……’,這一約定的書寫字跡相當潦草,即便是光大銀行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也沒有把這句約定完整地念出來。”葉先生説。

  葉先生發給記者的客戶留存合同的照片顯示,在産品收益率一欄處空白,而在銀行留存合同的複印件中,産品收益率一欄中有一行潦草的字跡。據王文介紹,銀監會的相關規定明確要求,銀行要在理財産品的合同書中明示産品收益。

  “這是一種很典型的欺詐行為,陰陽合同的目的是什麼呢?如果説你的合同是基於誠實信用的話,雙方的合同應該都是一樣的。陰陽合同本身就説明銀行在誠信方面缺失,無論是在行為上還是主觀意識上都可以説明光大銀行缺乏最基本的誠信態度。”王文説。

  光大銀行廈門分行稱,“同贏八號”産品協議書為全行統一范本,所有購買同贏八號的客戶均簽署一致的産品協議書,不屬於陰陽合同。我行理財經理在與客戶辦理産品手續時,因當時網點辦理理財的客戶較多,匆忙之中未能按總行産品發行流程要求在産品協議書的預期收益率一欄填上“仿製基金,收益與投資籃子標的物表現挂鉤”,後因櫃臺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該問題,而由於客戶無法前來櫃臺補辦手續而直接在銀行聯補填。

  而且,該客戶在購買“同贏八號”産品時,充分閱讀了産品協議書和産品説明書,且在産品協議書的預期收益率一欄明確具體內容以本協議書記載編號的産品説明書為準,而産品説明書上也明確指出該産品風險評級為五星級,風險度高,不適合保守型和穩健型投資者進行投資。為此,“同贏八號”産品協議書的客戶聯上未註明“仿製基金,收益與投資籃子標的物表現挂鉤”,並不影響客戶對同贏八號産品性質的判斷。

  質疑四:擅自延長合同期限

  “2009年9月份,我準備把錢提出來時,光大銀行突然告訴我此産品已經被延期一年至2010年7月31日到期,如果要提出來只能作為提前贖回。”葉先生説。

  “履約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是合同到期後,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允許,只是在網站上公告後,光大銀行即自行決定延期一年。按照合同法,在履行期間如果要變更合同,雙方必須確認一致才可變更。按照銀監會規定,信息公告要送達當事人本人。”王文説。

  王文認為,另外一個問題是,光大銀行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光大銀行未按照相關規定提供葉先生所持有的各月資産賬單和理財計劃終止後相關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導致其不能根據資産賬單及時發現被告的産品表述錯誤和實際操作能力低下。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在理財計劃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産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産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産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兩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此,光大銀行表示,關於産品延期的情況,已3次電話通知葉先生,並有通話記錄。

  但據葉先生説,光大銀行方面並沒電話通知他。在開庭後,該行也未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

  據記者了解,廈門當地法院于4月底立案,並已經二次開庭。葉先生稱,7月29日上午,接到法院通知,説因為此案情重大,由原來一個審判員審理改為三個審判員的合議庭審理。本報記者將繼續關注此案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