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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31日 1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本報訊 (記者劉傑)昨天上午,因認定近期多家銀行將跨行取款費從2元提高至4元違反了《商業銀行法》,本市律師張韜向國務院法制辦發函,建議廢除或修改相關規定。
針對多家銀行實施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上調的情況,日前,中國銀行業協會對媒體解釋稱,依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商業銀行的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商業銀行ATM跨行取款收費屬於市場調節價,該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依據成本自行制定和調整。
對此,北京市薪評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韜稱,銀行方面認為上調手續費的依據,是銀監會、發改委共同制定、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數錢費”、跨行取款費等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是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修正、2004年2月1日生效的《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張韜認為,這一條款説明,收取跨行取款費不是銀行自主決定並定價的單純市場行為。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銀行自行設立收費項目、自行漲價的行為違反了《商業銀行法》。
因此,張韜給國務院法制辦發函稱,《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已與《商業銀行法》抵觸6年多,不僅沒有受到審查,反而成為各家銀行競相自行增加手續費項目、自行漲價的依據,造成銀行收費亂象叢生。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進行審查,廢除或修改其中與國家法律相抵觸的規定,為銀行收費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