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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9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ATM跨行取款手續費上漲”追蹤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國內部分商業銀行調高ATM同城跨行取款手續費,引起各方關注。昨日,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就該事件回應稱,按目前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調高取款手續費行為合法,但對於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收費項目,商業銀行應兼顧長遠利益,審慎調整。
表態
調整收費項目應徵求意見
對於商業銀行自主調高ATM跨行取款手續費,此前,銀行業協會負責人解釋稱,商業銀行ATM跨行取款收費屬於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依據成本自行制定和調整,“目前,商業銀行根據自身的成本情況調整ATM跨行取款收費標準,是合法合規的”。
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依據2003年銀監會會同國家發改委下發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總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
但該負責人同時表示,考慮到我國國情和商業銀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商業銀行在制定或調整涉及公眾利益的服務收費項目時,應當統籌兼顧,並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審慎調整有關收費標準。
舉措
起草新《辦法》規範收費
有分析人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50條規定,銀行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這意味著,商業銀行倘若要進行收費經營的話,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由行業監管部門聯合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商業銀行沒有權利自己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
對此問題,發改委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發改委依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起草了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目前正在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草稿)》進行完善,爭取儘快出臺,以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收費行為,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
昨日,接近發改委人士對記者表示,《商業銀行法》規定銀行收費行為需要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有效規避了行業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把一些不當收費行為合法化。
新規
要求銀行部分服務免費
發改委昨日披露了新《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新《辦法》將對商業銀行服務收費依據其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或市場調節價。
據介紹,新《辦法》將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要求商業銀行對於涉及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部分服務實行免費。對於具體哪些服務屬於銀行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發改委有關人士表示,將會在《管理辦法》出臺時具體指出。
對於商業銀行服務收費項目,新《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制定或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合理測算各項服務成本支出,並充分考慮市場供求、個人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受能力,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並提前一段時間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主要媒體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告,必要時書面或電話通知客戶。
此外,新的《辦法》還對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價格投訴和爭議處理、價格檢查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 相關新聞
銀監會稱銀行將執行新規
新規若要求聽證或徵求意見,銀行將按新規執行
發改委表態將規範商業銀行收費項目調整後,昨日銀監會方面表示,各銀行上調跨行取款手續費是依據2003年銀監會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因此,銀行調整ATM跨行取款收費沒有違反相關規定。銀監會方面稱,目前銀監會與發改委等部門起草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尚未出臺,新的《管理辦法》中若對此收費要求進行聽證或是徵求意見,屆時銀行會按照新的辦法執行。
昨日,一銀行人士表示,新的辦法出來以後,銀行肯定會按照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