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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7日 08: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繼包括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在內的四家國有大行全部實施同城跨行手續費4元的標準後,交通銀行、廣發行等部分股份制銀行也從本月開始正式上調這一手續費。對於此番銀行上漲同城跨行取現手續費的原因,一位銀行業人士告訴記者主要是“因為手續費要各方分攤”。另外,銀行表示,手續費提高與成本上升不無關係(7月25日《廣州日報》)。
在跨行手續費的收取和上漲過程中,有兩個問題是必須厘清的:一是,跨行取款中,銀行承擔的成本到底是多少?二是,這些成本是不是應該由消費者承擔,該承擔多少?
先説第一個問題。銀行的賬貌似算得很清楚,算賬本來就是銀行的強項。銀行方面説,“發卡銀行對每一筆跨行取款都要支付3.6元,其中0.6元支付給銀聯,3元支付給受理銀行,發卡行自己吃下0.4元”,所以收取4塊錢的手續費。這樣的算法實在是讓人不明白,既然是跨行取款,那麼發卡行和受理行總是互換角色的,作為發卡行時銀行要付錢,作為受理行時銀行是要賺錢的,為何銀行卻只在跨行取款時讓消費者交費,而不在自己作為受理銀行贏利時讓消費者分紅呢?顯然,銀行把自己放在了贏利最大化的位置上,有賺錢的機會全歸自己,有付錢的需要全歸消費者。
再説第二個問題。如果銀行在跨行取款過程中的確付出了成本,包括所謂的交易成本和設備損耗成本,這成本該不該由消費者出,該出多少呢?其實,跨行取款並不是一個孤立的業務,跨行取款是與消費者在銀行的一系列存儲活動緊密聯絡在一起的,如果沒有事先的存錢、辦卡,哪來的跨行取款?而事先的這些業務已經給銀行帶來了主要的收益,他們理應在獲得收益之後提供更為完善的服務,跨行取款就應該是其服務的內容之一——讓消費者有更便捷的取款方式。因此,跨行取款其實是銀行理應提供的服務,這個服務的收費應該謹慎地交由消費者去承擔。
即使要由消費者去承擔,也應該走一個由消費者參與的程序,讓消費者看清楚收費的依據和理由。無論是何種性質的銀行,在市場運作中都是與消費者處於平等地位的經濟主體,他們沒有淩駕於消費者之上自説自話的權力。因此,在跨行取款收費上漲的問題上,銀行方面不能本著悶聲發大財的原則只顧著自己爽,而是應該把收費的衝動告訴消費者,並且告訴消費者漲價的理由是什麼,依據是什麼,以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承認消費者的市場主體地位,對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研,並接受消費者的意見和願望,把收費定在一個合理的位置。
現有的情形是,銀行在提供服務時一直處於獨大的位置,他們並沒有充分的自覺性把消費者看成是可以與自己平等對話的主體。這種地位上的優越感,讓銀行在服務的改進和收費的定價上,缺少與消費者溝通、協商的意識,他們看重的只是如何讓銀行的贏利最大化,至於消費者是否滿意,他們並不在意。這時,人們有必要問一句,監管銀行的機構在哪?當消費者單靠輿論壓力難以約束銀行,消費者缺少平等博弈權時,那些相關的監管部門就應該出來給消費者守護利益,做好“守夜人”的角色。(乾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