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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起訴霸王未獲法院受理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8日 12: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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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記者李亞蟬鄭佩珊發自廣州、上海

  正忙於起訴香港《壹週刊》的霸王集團,自己也遭遇了消費者的起訴。這是霸王洗髮液被曝“二噁烷事件”後,消費者第一次對霸王從輿論評價上升到司法起訴。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昨日(7月27日),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未對王律師的起訴立案受理。

  起訴未被受理

  據《法制晚報》報道,起訴霸王洗髮液的是一名王姓律師。王律師在6月12日購買了價值49元的霸王洗髮液後,港媒曝光霸王洗髮液含有致癌物質二噁烷。

  王律師認為,作為生産企業應當保證産品質量,保證其不會對消費者造成傷害。作為商業企業,對産品質量同樣負有經營責任。在他看來,被曝含二噁烷後,霸王生産廠家拒不為消費者退款的做法對消費者不負責任。而且,該廠家事先並未將屬於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物質的二噁烷,寫入産品成分內,告知消費者。

  同時,王律師認為,明星成龍曾為二被告生産經營的産品做廣告,使原告相信了産品質量和效果,促成原告的消費行為,依據法律第三被告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起訴霸王洗髮液生産廠家的同時,王律師將銷售商家樂福、廣告代言人成龍一起告上北京朝陽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家樂福返還貨款49元,賠償精神損失1000元。

  昨天上午,朝陽區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未對王律師的起訴立案受理,理由是王律師提出該産品有質量問題和該産品對自己造成傷害,均不能提供相關證據。

  據悉,目前王律師已表示將尋找合適的鑒定機構以拿到相關證據。

  三種途徑可提出質疑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上海質量監督局12365投訴熱線,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如果需要針對産品的效用提出質疑,有三種途徑:一是需要消費者與廠家聯絡,需廠家出示其鑒定書等;二是廠家不承認做虛假廣告,就需要消費者去國家第三方機構做檢測,檢驗産品中是否含有防脫髮方面的成分,檢測出來確實沒有這個功能,將由質監局進行廠家和消費者之間的調節;三是訴諸於法律,而法律依據就是這一份第三方機構檢驗報告。

  律師張韜對於該消費者起訴霸王一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張韜是北京薪評律師事務所律師,曾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霸王洗髮水抽檢樣品中二噁烷的含量等信息進行政府信息公開。

  張韜稱,這位消費者起訴的案由有問題,起訴的是損害賠償,但本案中,消費者沒辦法證明有損害事實發生,也就無法要求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就更無從談起,立案也是很難的。

  張韜表示,消費者可以考慮從侵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角度提起訴訟。因為,霸王洗髮水沒有在産品包裝上標明含有二噁烷,直接侵害的還是消費者的知情權,也包括選擇權。産品中含有什麼成分應告知消費者,按照《化粧品標識管理規定》,化粧品應標明全部成分,既然産品中含有二噁烷,就應該標注出來。不過,目前消費者要打這種官司,也是有一定難度的。

  至於所代言的産品出問題,代言人有沒有責任,需要看代言明星在推薦過程中是否有過錯。如果代言人對於産品有問題毫不知情,簡單試用也試用不出來的,那就很難對代言明星進行究責。如果代言人不負責任,不去了解産品的品質、性能,就直接推薦,代言人實際上是有過錯的,但目前的法律狀況下,要追責,也是很難的。假設成龍真用了這款産品,“他覺得效果很好”,而去推薦,非要他承擔責任,也是不現實的。

  法律界人士認為,我國的立法機關、相關部門應設立一個詳盡的規則來規範明星代言,在這些代言的案件中需要區分代言人過錯大小。如果代言明星主觀上是故意的,其有絕對過錯,甚至還涉嫌和廠家商家一起欺詐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