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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市新觀察]焦點一:違約金賠償標準不一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6日 22: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CCTV-經濟信息聯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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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國務院連出重拳調控樓市


    從我們採訪的案例來看,深圳類似的二手房糾紛如何解決確實成了難題,房價一漲,賣方就容易毀約,房價一跌,買房的就後悔, 一些業內人士也認為,考慮到這裡面有相當多的行業調整的因素,二手房買賣糾紛確實是一大難題,我們的記者針對這裡面的根源做了進一步的梳理,來看記者的報道。
    
    據深圳有房産訴訟經驗的律師分析,目前深圳二手房違約案件的焦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違約金賠償標準不一。深圳各個仲介合同版本裏,大都約定無論哪方違約,都將賠償對方20%的違約金。但是,現在深圳一些案例的判決情況是,有的按照交易金額20%賠償,有的賠償2萬元定金,有的是酌情處理。律師認為,判決不一主要看處於交易進行的哪一個階段。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畢文強:比如説有的買方僅僅支付了一個定金就準備違約,賣方在買方支付了定金以後違約,都會針對定金做出判斷,比如説買方違約以後,他無權拿回定金,而賣方違約以後,他要雙倍返還定金,這是一種判罰,有的購房合同已經進展到買方實際支付首付款,或者説支付了絕大部分款項,或者全部款項的時候,出現了違約,責任雙方有可能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違約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約定的20% 有的沒有這個約定的,法院根據這個案件實際違約情況做出一個酌情的判決。
 
    深圳二手房糾紛的第二個焦點,是俗稱的陰陽合同過戶所增加的稅費到底由誰承擔,所謂的陰陽合同是指買賣雙方為避稅而簽訂的不同價格的兩個合同,一旦房價上漲,實際成交價和原登記價就會有差異,懸殊大的情況下會差一兩百萬元,其中涉及20%的個人所得稅。這些費用是按照合同約定由買房負責?還是按個人所得稅法由賣方承擔就成為焦點。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畢文強:賣方處於一個強勢地位,他完全可以把自己可以承擔的個人所得稅轉嫁到買方的購房成本中,這就是我們的現狀,這個過程中呢,要套用基本的合同法精神,雙方在約定的時候不明顯違法,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時候,這個合同就是有效的(由買方負擔)。  

    二手房糾紛的第三個焦點是,家人等代簽合同是否有效。目前有的法院認定代簽合同有效,有的法院要求有公證證明,否則認定合同無效,不承擔違約責任。律師提醒説,一般出現這種糾紛,會要求買方舉證,所以買二手房時,一定要注意有沒有多人共有和家人代簽的情況。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畢文強:如果在買賣合同簽訂的時候,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共同共有人已經諮詢並同意的話,他再去法院主張要求解除合同,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第四個焦點在於這輪行業政策變化導致一些按揭貸款無法進行,這種情況有人認為屬於不可抗力,有的認為屬於情勢變更,有的認為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不同的認定將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律師認為,這需要法院仔細甄別購房人是真的無力購買,還是借勢毀約。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畢文強:房産新政出來以後導致買賣合同出了根本性的變更,我們法理當中通常把它叫作情勢變更,這樣雙方解除合同,不承擔責任,但也有的情況仍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