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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3日 16: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新視野
通行費和車輛年檢捆綁 寧波違規收費一收13年
這是一張浙江省寧波市城市道路“四自”工程車輛通行費的繳費票據,所謂“四自”工程就是指按照自行貸款、自行建設、自行收費、自行還貸的方針修建的公路。小轎車全年收費240元,收費單位是寧波市城市“四自”工程收費結算中心。
寧波市的一些車主們告訴記者,在寧波市,這項通行費和車輛年檢捆綁在一起從1997年開始,到現在為止已經收了13年。
車主們告訴記者,雖然寧波市有關部門公佈了中山路、人民路等“六路一橋”是收費還貸的城市道路,但讓他們不能接受的是,無論他們是否開車上路,都要按年全額繳納這筆“四自”工程通行費。並且,這項收費還與車輛年檢直接挂鉤。
車主説:“像攤派一樣,有車的人都得交,除非你不開車。通行費是通行費,年檢是年檢,這是兩碼事,現在卻是強制性從車主口袋裏拿錢,不給都不行。”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在年檢時對提供了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發給檢驗合格標識。
那麼,為什麼寧波市也像天津市那樣,強行與車輛年檢捆綁在一起來收取這項“四自”工程車輛通行費呢?
2010年7月16日,記者隨同車主小陳,來到寧波市機動車第三檢測站。
檢測站的工作人員告訴小陳,對於沒有提供“四自”工程車輛通行費的繳費票據的車主,就不能加蓋車輛年檢合格章!
在服務大廳裏,還專門設置了“四自”工程車輛通行費的繳費窗口。工作人員告訴我們,這個繳費點是寧波市城鄉建委設在這裡的,這筆費用一定要交,不交的話就通不過年檢。
寧波市其他幾個機動車檢測站,也都在執行著車輛年檢與“四自”工程車輛通行費捆綁挂鉤的規定,而且這一捆就是13年。
“四自”工程車輛通行費結算中心設在寧波市城鄉建委,結算中心的一位負責人告訴我們,寧波市收取這項“四自”工程車輛通行費是經過了浙江省有關部門批准的,同時,他認為這項收費與車輛年檢捆綁收取並無不妥。
1997年1月9日實行的《寧波市城市“六路一橋”“四自”工程車輛通行費徵收暫行辦法》中規定,“對市區機動車輛按年一次性統一徵收城市‘四自’通行費”,同時,這個辦法還規定,“由城鄉建委委託市交警支隊,在車輛年檢時統一徵收本市區機動車輛的城市‘四自’通行費”。記者注意到,在這個暫行辦法中,沒有規定收費年限。
2002年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嚴禁將車輛通行費平攤到所有車輛並強制收取。
隨後,2003年10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發佈。
2004年11月,國務院頒布《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也明確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不得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
然而,幾年過去了,寧波市的“四自”工程車輛通行費與車輛年檢捆綁強行徵收的方式卻依然沒有停止。對於寧波市的這種做法,既是一名車主又是一名律師的楊長松認為,寧波市的這個暫行辦法已經與國家基本法相違背,因為我們國家有《立法法》,寧波市出具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甚至是規範性文件,不能與作為基本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違背,也不能與國務院頒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相衝突。
寧波市這種平攤通行費並強制收取的做法,也引起了車主們的強烈不滿,有車主説:“這是一個霸王條款,不管你的車開沒開,都得交這筆錢,希望政府把這筆錢的來龍去脈明明白白地告訴老百姓,如果確實不合理,該停的得停下來,該退的要退。”
據記者了解,浙江省內有多個城市都在收取“四自”工程車輛通行費,目前來看,多數收費城市都把這筆費用和車輛年檢捆綁在一起。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機動車檢測合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應該發給檢驗合格標識,寧波市交管部門不可能不知道這樣的法規,那麼,他們為什麼還要把年檢和通行費捆綁在一起?這樣的捆綁還要持續到何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