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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20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日報
長達數年的皇明“馬拉松官司”又牽出皇明“偷稅門”事件,皇明太陽能品牌副總監周春玲表示,現在關於皇明“偷稅”一事的所有宣傳已經轉至德州市委宣傳部
“美國有矽谷,中國有太陽谷”!
凡是接觸過皇明集團的人都不會對這句廣告語陌生。在我國新能源企業中,皇明太陽能可以稱為佼佼者,其主要産品有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照明系統、太陽能熱水系統等,並擁有72項國家專利。皇明多次獲得中國發明協會金獎、建設部科技成果重點推廣項目、消費者信得過産品、專利創新獎等國家級獎項。
2010年7月8日,太陽能行業經銷商信賴品牌評選榜揭曉,皇明太陽能榜上有名。巧合的是,就在同一天,《現代快報》的一篇標題為《二問皇明》的文章。此後,《中國商人》雜誌社等多家媒體也刊登出了有關皇明類似的文章。
媒體爆料稱
皇明十招整治經銷商
《現代快報》文章,把“考官、老師、保姆、兄長、警察、大禹、包公、關卡、司令部、督戰隊”等眾多稱呼“冠”在了皇明太陽能的頭上。
這又是什麼原因呢?
一般而言,很多企業對經銷商照顧有加。可是媒體卻爆料稱,皇明太陽能整治經銷商有十大招,包括:挑、教、幫、管、卡、壓、治、裁、罵、促。不僅如此,該文還聲稱,皇明掌門人黃鳴曾指出,要推動太陽能這個新興行業走向正軌,必須招招無所不用其極。
該文中特意提到,皇明太陽能的這套辦法,其核心是強勢自我。廠家和經銷商本應是平等合作的關係,但是在皇明的強勢背景下,很難讓經銷商感覺到合作的關係,而能夠感覺到的只是幫助皇明太陽能牟利的工具而已。
“集團採用各種高壓手段(比如強行搭配、經濟制裁、斷貨,取消資格等近乎極端的方法)強迫經銷商必須無條件地推行原裝配件。這時公司是警察。”“我曾不止一次(多數經銷商會議上)怒罵一部分不思進取、小富即安、不重誠信的經銷商,斥責他們不忠不義不孝,這時公司是嚴厲的長兄。”從整治經銷商十大招中截取的語言片斷,或許很容易讓人理解皇明太陽能為推動太陽能行業走向正軌的急迫心態,但是卻恰恰忽略了企業與經銷商之間最為重要的合作互信與人情紐帶的建設和維繫。
經銷商將皇明告上“公堂”
雖然部分經銷商對皇明太陽能的高壓有不滿情緒,但是“偷稅門”與之又有什麼聯絡呢?
據《中國商報》2010年5月2日標題為《“馬拉松官司”牽出皇明“偷稅門”》的文章中稱,經銷商郭建琴與丈夫羅正忠一起將皇明太陽能告上法庭。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書載明,原告郭建琴訴稱:1999年1月,原告註冊成立酒泉市嘉電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電公司)。同年4月,原告開始銷售由被告生産的皇明牌太陽能熱水器。1999年8月,原告與被告協商,由原告擔任其在酒泉地區的銷售總代理,由被告統一為原告送貨。
剛開始,郭建琴夫妻與皇明太陽能之間的生意還算愉快。最後讓這對夫妻下決心好好經營皇明太陽能熱水器的原因是,皇明太陽能的“掌門人”黃鳴親自打了一個電話給羅正忠,用友好的語氣了詢問其進貨、銷售情況等情況。
而之後雙方的合作卻出現了縫隙。郭建琴當時表示,每次跟皇明簽合同的時候,都是我們簽完字,皇明太陽能的業務經理就把合同拿走。他們手中沒有合同,而合同裏面的具體內容他們也不清楚。但是如果不簽字的話,皇明太陽能就會終止合作。
根據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書載明:2003年8月,皇明單方面取消了郭建琴總代理的資格。自1999年8月至2003年8月,被告皇明以不退還節余原告貨款和拖欠原告廣告費及押金等形式,共欠原告款項40余萬元。2004年6月,原告登出了嘉電公司,該公司原有的所有債權債務全部由申請人享有和承擔。2004年11月,郭建琴向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皇明償付部分款項。
至此長達數年之久的官司開始了。在與皇明太陽能集團“對質公堂”許久未果之後,郭建琴做出大膽舉動,實名舉報皇明太陽能集團“偷稅漏稅”,並將舉報材料遞到了德州市、山東省直至國家稅務機關。這場官司便引出了皇明太陽能的“偷稅門”事件。
幾經週折皇明一案仍未裁定
綜合多家媒體報道看出,在這場長達數年的官司中,曾經發生過多次轉折。
2005年10月26日,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曾作出(2005)德城民初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郭建琴對判決不滿,提起上訴,經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06年4月26日曾作出(2006)德中民三終字第49號民事裁定,撤銷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05)德城民初字第1569號民事判決,併發回德城區人民法院重審。
2006年7月10日,德城區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審理,于2007年6月5日曾作出了(2006)德城民初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而判決結果雙方不滿,故原告郭建琴、被告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對此判決均提起上訴。2008年1月29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德中民三終字第296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升級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之後,于2008年12月5日曾作出(2008)魯民提字第32號民事裁定,認為原審對郭建琴付款數額以及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備貨情況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裁定撤銷德城區人民法院(2006)德城民初字1584號民事裁決和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德中民三終字第296號民事判決,發回德城區人民法院重審。
2009年3月,德城區人民法院再次立案審理,並於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號民事判決,該判決駁回郭建琴對皇明太陽能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郭建琴上訴至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之後2010年4月29日,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在法庭上表示,雙方的官司成了“馬拉松官司”,希望雙方能夠調節。作為原告的郭建琴當庭表示願意調解,被告皇明太陽能集團則表示不願調解。如今該案仍未有裁定結果。
採訪仍然無疾而終
幾天來,記者一直聯絡實名舉報皇明太陽能的舉報人郭建琴。但是郭的電話一直沒有接通。之前一直和郭建琴有聯絡的《中國商報》的記者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他最近也已有一段時間沒有聯絡到郭建琴了。
隨後記者聯絡了皇明太陽能品牌副總監周春玲。她表示,現在關於皇明“偷稅”一事的所有宣傳已經轉至德州市委宣傳部,如果想採訪的話,要市委宣傳部來回答。7月14日上午,記者擬定了採訪提綱,併發給周春玲請她轉呈德州市委宣傳部。7月15日上午,記者接到周春玲發來的手機信息,被告知德州市委宣傳部主管領導出差,近幾日才能回復採訪問題。截止發稿時,對方尚未給予答覆。
據參與該案採訪過程的《中國商報》記者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針對皇明太陽能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編號為“德國稽處(2008)11號”),認定皇明太陽能的“違法事實”為:“2000年2月至2001年3月銷往甘肅酒泉的太陽能熱水器合計348045.92元,屬於賬外經營,未入賬,銷售未作收入。”
德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處做了以下“處理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3條之規定,上述行為屬於偷稅,應補繳稅款並處罰款。
皇明太陽能是否真的存在“偷稅漏稅”?本報將就此繼續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