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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8日 13: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時隔六年之後,備受爭議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終於等來了升級。7月2日,國家質檢總局向社會發佈了《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分析人士認為,《徵求意見稿》最為明顯的進步是針對召回的處罰力度增強,隱瞞缺陷産品或者拒絕召回責任的汽車廠商,最高將面臨産品貨值金額50%的罰款;同時,在召回的具體細節上增強了規範性和約束性,相比2004年的版本有明顯的進步。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的召回條例依舊如同部門法條,公眾整體上仍然缺乏知情權和參與權,沒有對相關行政部門在汽車召回上的不作為作具體的責任認定和追究。
最高罰款一半貨款
比較最新的《徵求意見稿》和2004年的《管理規定》,汽車評論員賈新光第一個感覺就是“處罰的力度加強了”。
根據2004年《管理規定》的第四十二條,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製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試圖利用規定的缺陷汽車産品主動召回程序,規避主管部門監督;由於製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産品未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生,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隨著中國汽車消費者等多方人士的權益意識的崛起,《管理規定》中的賠償額度一直廣為詬病。眾所週知的是,在豐田事件中,美國和中國的汽車消費者受到了不同的待遇,中國召回制度不完善對此責無旁貸。北京市律師協會汽車與交通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維雲就表示,汽車廠商在中國並不重視召回制度,很大原因就在於汽車廠商違法違規的成本太低,最高僅僅3萬元的賠償,對汽車廠商根本就構不成威脅。他一直呼籲:“汽車召回需要嚴刑峻法。”
包括張維雲律師在內的眾多汽車消費者的呼籲總算在《徵求意見稿》中得到了改變。《徵求意見稿》的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生産者故意隱瞞、虛報或者以不當方式處理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的,生産者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門的召回通知後,未停止生産、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産品,未通知相關經營者和用戶的,或者未按照召回實施報告立即組織召回的,構成産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産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産、銷售、進口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不僅對生産者的處罰額度提高,而且對銷售者、租賃者、修理者等相關經營者的處罰額度也在上升。《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相關經營者違反規定,不承擔義務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可以酌情處以警告、責令改正等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在《徵求意見稿》中的第四十六條規定,預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