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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3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昨日,國家質檢總局發佈消息,《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徵求意見稿已出臺,新條例以2004年出臺的《缺陷汽車召回管理規定》為基礎修改。草案規定,國産、進口車生産商將統一遵此條例。相比舊規,新規加大了處罰力度,生産者故意隱瞞汽車産品缺陷,或生産者未按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等多種行為,將被追刑責,最高處以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草案規定
純進口車納入召回範圍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該條例的適用範圍,即在中國境內生産、進口、銷售的汽車産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同時,徵求意見稿解釋,本條例所稱的生産者,指在中國境內註冊,製造、組裝汽車産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産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製造、組裝的汽車産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汽車産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産者在境內的代理商視為生産者。也就是説,該條例將在中國市場銷售的外國企業納入到監督管理範圍內,與國內企業一視同仁。
責令召回的産品停止進口
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門的召回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産品,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用戶産品的缺陷、風險、安全使用建議和預防措施。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責令召回的缺陷汽車産品,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收回汽車産品強制性認證證書,海關應當停止辦理進口報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