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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發展被曝少繳員工養老險 前員工訴社保局失職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8日 11: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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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深發展少繳離職員工養老保險,71名員工向社保局等單位奔走兩年無果,終起訴社保局行政不作為

    【財新網】(實習記者 常樂 7日發自深圳)7月7日上午,深發展(000001.SZ)前員工狀告深圳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管理局(下稱社保局)的案件在深圳福田法院開庭審理。約40名深發展前員工作為原告出庭,代表71名離職員工直指社保局在處理企業少繳員工養老保險過程中,行政不作為和失職。庭審持續了整整三個小時。

     風波

    記者了解到,這71名前員工多在2006年至2009年陸續離職,很大一部分是被深發展買斷工齡的老員工。

    在深發展有20年工作經歷的黃女士等人告訴記者,他們離職後才發現,退休金比其他單位退休員工少很多,後經了解才知道,深發展一直按有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給他們繳交養老金,未按實際工資為他們足額購買養老保險。

    黃女士説,若按正常計算,她每月應領到近6000元的退休金,但現在每月只能領2000多元。發現少繳情況後,同樣遭遇的員工組織起來,到社保局投訴。

    市社保局處理意見是:從他們離職之日算起,到向社保局提出投訴,投訴時效已超過兩年。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50條規定:“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市社保局據此文件,不予查處,讓他們自己與深發展協商。多名離職員工後與深發展溝通,均沒有結果。一些員工分別到各級信訪等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進行投訴,但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

    由於勞動仲裁和法院都不受理未繳足社保的案件,他們無法直接起訴深發展,只能向市人力資源和社保局投訴。但多次到社保局投訴無果後,員工最後決定起訴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

    從向社保局投訴,與深發展溝通,前往各級政府部門、信訪部門反映問題,最後到狀告社保局,這一奔走就是兩年。

    因深發展少繳離職員工養老保險,71名員工向社保局等單位奔走兩年無果,終起訴社保局行政不作為。

    焦點

    庭審階段,被告代理律師陳述中始終堅持原告投訴時間超出有效期,始終在時效問題上予以申辯。

    被告代理律師稱,社保局最早記錄在案的原告前往社保局投訴時間是2009年8月20日,他表明這個時間對於許多離職員工而言已經超過有效期。

    原告則堅稱他們在離職後兩年內早已到有關部門反映問題,始終得不到滿意的回應,並對社保局的處理決定表示不能接受。

    黃女士作為代表在庭上發言。她説,這些離職的員工,很多是1988年深發展剛成立時就入職的老員工,20年來對深發展充滿了感情,本來只想與公司和解,但公司對此不管,主管養老保險事務的社保局也推脫。迫於無奈,他們才一紙訴狀將社保局告上法庭。

    她説,“我們是那批深發展最早的老員工,後被公司買斷工齡。我知道的就有三名同事因下崗失業前途渺茫而自殺。”她發言時幾近落淚。

    另一代表張女士的發言也十分煽情,贏得在場員工的掌聲。記者在現場看到,出庭的多為年齡較長的員工。

    此外,就深發展為部分離職員工補交養老保險問題上,深發展只補繳了自投訴有效之日起往前推兩年之內的欠繳部分,而不是補繳員工入職到離職期間所有欠繳部分。

    對此,被告代理律師認為,社保局只追繳原告自投訴有效日算起往前推兩年之內的欠繳部分。但原告代理律師認為,原、被告同時適用的都是《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只要是在兩年內投訴,被告應足額追繳所有欠繳部分。

    就少繳養老保險金是否屬實,記者在庭後採訪了被告代理律師,該律師沒有正面回應,只表示目前階段首先要談的是時效問題。投訴若在兩年有效期內,社保局才會去具體調查深發展少繳員工養老保險是否屬實。若超過有效期,則談不上調查之事。

    記者後看到黃女士出示的某員工社保清單,在這份由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打印的清單上,顯示1992年到1994年,該員工每月工資始終是728元,員工個人繳納養老保險金50.96元,深發展繳交10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