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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能有效地降低房價嗎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29日 12: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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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對熱點問題關注的研究者,我積極主張我國開徵在房地産保有環節的物業稅這個房地産新稅種。那麼物業稅能有效地降低房價嗎?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勾畫一下我對房地産調控的基本看法,以及對房地産稅(即物業稅)基本功能的認識。

  我的基本觀點是,我國房地産的調控,應該實施一種兩軌統籌的方略,其中一個是保障軌,一個是市場軌。對於保障軌,政府的要領應有三條:管規劃,管托底,加強運行管理。另外一個是市場軌,市場軌上政府要管規則,使市場公平競爭始終伴隨商業化的産權房和相關的不動産交易。接下來還要管收稅,房地産的交易和保有,都應該有合理的稅收來調節。

  市場經濟在不動産保有環節需要有稅收調節的制度安排,現在缺的就是這件事情,物業稅就是與此相關的制度概念。沒有保有環節的制度建設,調控還會是治標不治本,這個制度缺失需要填補起來。

  房地産保有環節稅收的制度安排至少有三個好處,第一個好處是,為我們國家地方層面必須建設的地方稅體系提供合理的支柱財源,使我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能夠長效運行。第二個好處是,物業稅將促進房地産市場的健康、穩定的發展,這就與房價有關。第三個好處是,物業稅將發揮在財富與收入方面再分配的功能,這是世界各國財産稅的共同特點。不動産保有環節的稅收,是一種財産稅,不是跟富人過不去,只是因為按照再分配的內在邏輯,有負擔能力的人理應多交一些稅。

  那麼這樣一種物業稅或者房地産稅,能夠有效降低房價嗎?在客觀考察我國城市化與城市住房需求之後,我們應能得知物業稅作為稅收的一個種類,哪怕與整個稅制合在一起,也不是萬能的,不會改變土地資源制約之下房價上揚的長期趨勢。同時要強調,房價只是兩軌統籌中市場軌的事情,和我們説的“住有所居”的各種保障房沒有關係,它只是商品房、産權房價位表現的問題。

  但同時,搞市場經濟,不運用稅收制度和調控手段,又是萬萬不能的。查一下歷史資料,任何國家實行房地産稅,都沒有改變幾十年的房價上升趨勢。有人以此為根據,説物業稅對調控房價沒有作用,但我要反問一句:有沒有做過有根據的測算?如果人家沒有這種稅收制度,房價會怎麼變化?很顯然,這個稅收一定在對衝房價上升的力量。為什麼?因為有了這個保有環節的稅收,會使得城鎮化過程中住房的需求表現、購買意願和房價形成,表現得較為理性沉穩。

  市場上的住房需求可分為三類:買房自住,炒房和囤房。自住的人在無此稅的情況下原會傾向於買一個大戶型享受,但有了此稅後,由於有年年要繳稅的預期,他會調整自己的方案,轉而尋求相對實惠的中小房型。

  對於購房炒作的人,投資投機其實難以截然劃清,就是買房是為了賣出賺差價,當這些人的持有成本上升之後,約束增加,風險也提高了,這樣他就會傾向於謹慎一些。原來處於“肆無忌憚”的狀態,比如一下可以買二十套,現在更謹慎,會改為買十套八套,原想買十套的,可能改為買三套五套。另外,他買什麼戶型,他會考慮接盤的人可能更多是買小戶型自己居住,所以會較多購進小戶型。

  還有囤房的人,把房子放在那裏,在持有成本約束增加後,自然會考慮將空房子租出去,拿租金對衝持有成本,或者將空置房進入二手房市場做交易。

  無論以上三種情況怎麼組合,合在一起就是需求減少,供給增加,總體而言戶型變小。其後,以上供給方必然會更多考慮需求方的情況,新盤開發商會更多地考慮提供小戶型。這樣一來,房地産市場上的供需平衡將更健康、更理性,結構上是更多的小戶型,正好符合國家集約使用土地的政策導向。那麼此時房價的表現,相比于沒有物業稅,是會更高還是更低,答案不是很清楚了嗎?

  有一種説法,是説物業稅會轉嫁給住房人,使房價更高,這有點奇談怪論的味道:如果買房自住,還談何轉嫁?如果講的是租房,那是偷換了所討論的産權房價的主題(即使是租房,在供給增加的情況下,房主的稅負也不是想轉嫁就能轉嫁的)。有人説,炒房的人賺一把可能把多少年的物業稅都抵上了,所以物業稅解決不了炒房的問題,這有些道理——物業稅不是萬能的,也體現在這一方面——搞市場經濟,炒房行為在市場軌上不論多少一般總會有。但問題是,物業稅在使空置房減少、住房供給量提高和持房成本上升的情況下,對於炒房行為是有收斂的作用,還是鼓勵的作用?靠炒房賺錢的空間是小了還是大了?答案當然是前者。總體來説,僅就房地産市場而言,物業稅的上述種種正面效應也值得肯定、需要肯定。

  總結一下,如果以後我們有了住房保有環節的這樣一個稅種,雖然不能長時期在表面形態上有效降低房價(其剛出臺時可能引起房價有回調),但是會使我們的房地産市場上商品房需求的總規模,表現出更少泡沫、空置率下降、資源配置效率和土地利用率上升、總體的房價表現更沉穩,更有效地減少房價大起大落(“大起”後比較容易形成有殺傷力的“大落”)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和對社會生活的衝擊。(本文在本報發表時有刪節——編者注)

  (作者係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