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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國十條”發佈是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新里程碑

觀點 來源:央視網 2016年09月23日 17:30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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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投資,是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型金融工具和重要資本力量,在市場經濟中可以更好地進行資金融通和資源配置,對推動供給側改革、經濟轉型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近日國務院發佈《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總體要求、拓寬資金來源和退出渠道、完善相關的引導扶持政策、行業自律和服務體系等進行了明確界定,尤其是豐富創投主體和模式、發揮股權交易場所功能、支持國企設立或參股創投企業和母基金等政策,將對行業健康快速發展産生重大促進作用,是中國創業投資發展歷程中的里程碑事件。

  一、《意見》的出臺順應了經濟發展新常態的要求,集中體現了全社會對創業投資的高度重視和殷切期待

  當前,中國經濟增速放緩,結構性矛盾突出,步入深度調整“三期疊加”的新常態。近年來,創業投資對推動創業創新、打造新經濟引擎、服務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作用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注,政府對創業投資在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的財政資金市場化使用、社會資本規模化運作等作用也寄予了厚望。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就明確指出,“推動經濟轉型升級,不僅要改造提升傳統動能,更需要以創業投資為支撐,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意見》的出臺順應了這一時代要求。

  在國務院頂層設計下,《意見》還明確要求相關部委建立部門之間、部門與地方之間政策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行業發展政策與監管政策的協同配合,按職責分工抓緊制定配套政策。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的完善,對於行業的健康發展是最直接有效的。可以預見,更多關於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將加速出臺,創業投資行業也將迎來新的發展時期,這對匯聚更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供給側改革、推動實體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二、《意見》明確了促進創業投資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為行業健康發展和制定具體政策提供了基本遵循

  創業投資是充分市場化的行業。《意見》明確,發展創業投資,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統籌協調和事中事後監管,構建促進創業投資發展的制度環境、市場環境和生態環境,加快形成有利於創業投資發展的良好氛圍和“創業、創新+創投”的協同互動發展格局。

  當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創業投資目的地,但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創投行業“小、散、亂”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兵貴精不貴多。促進創投行業大發展的關鍵,就是要打造龍頭機構,形成標桿效應、規模效應。為此,《意見》指出要進一步擴大創業投資規模,促進創業投資做大做強做優,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中國創業投資品牌。

  在此基礎上,《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發展創業投資應堅持的基本原則,即堅持“服務實體、專業運作、信用為本、社會責任”,鼓勵創投機構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不斷提高創業投資專業化運作和管理水平。加強創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樹立“責任創投”理念,促進創業投資良性競爭和綠色發展。

  三、《意見》是迄今為止對創業投資最為全面系統的政策文件,抓住了制約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關鍵

  鼓勵各類主體參與創業投資。與國外創投機構相比,國內創業投資的機構投資人還不夠豐富。此次《意見》明確要培育多元創業投資主體,鼓勵有産業資源、科技資源和資金資源的各類機構投資者、個人設立創投企業,支持國有企業、保險公司、大學基金、信託公司和合格個人投資者參與創業投資,同時提出股債聯動機制促進行業發展。

  加強政府引導和政策扶持。對於創業投資而言,缺乏長期資金和願意承擔風險的資金是長期存在的問題,因此政府引導是關鍵。《意見》明確要研究鼓勵長期投資的政策措施,對專注長期投資的創投企業在稅收優惠、債券發行、政府項目對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優化行業發展的市場環境。針對創業投資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環境不健全、監管體制和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滯後等問題,《意見》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優化“監管環境、商事環境、優化信用環境和知識産權”四個環境。推動行業“雙向開放”,既要放寬外商投資準入,也鼓勵境內機構積極穩妥“走出去”。

  進一步完善退出機制。《意見》提出,要充分發揮主板、創業板和地方性股權交易場所功能,完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機制,規範發展專業化並購基金,支持證券公司櫃臺市場等開展直接融資業務,暢通創投的上市、股權轉讓、並購重組等退出渠道。

  強調行業他律和自律。過去創投行業的監管思路是底線監管,負面清單更適合於成熟經濟體。但創業投資是個創新不斷的領域,沒有適度監管不行。《意見》要求,構建符合創投行業的法制環境,對創業投資企業事項差異化監管和行業自律。對創投機構而言,應主動回歸本源、堅守底線,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機制,不斷強化行業自律和信用約束。

  四、《意見》提出了國有企業參與創業投資的指導意見,有利於國有資本在創新創業、供給側改革中發揮更大作用

  近年來,受制于國有企業無法作為普通合夥人發起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國有股轉持社保、國有股權轉讓要掛牌評估等政策,國內國有創投機構很難在競爭異常激烈的市場環境中生存下來,而又能做大做強、居於行業前列的就更少。《意見》出臺之前,國有資本更多的是以引導基金的方式參與支持創業投資,屬於社會主導、國家參與。此次《意見》明確支持有需求、有條件的國有企業依法依規、按照市場化方式設立或參股創投企業和母基金,對國有資本以更大力度、更大視角參與支持創業投資發展指明了方向,並且明確支持具備條件的國有創投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對國有股轉持義務,明確提出要依法依規予以豁免。

  相對而言,國有企業的市場化程度還是有所欠缺,要在創投領域發揮更大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加強它市場化方向的改革,按照市場化的原則,分散風險、應對風險,把合適的風險交給合適的人。國資管理最基本的思維,就是要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但創業投資相對來説是風險比較高的領域。國資管理如何在這種高風險和高回報中獲得平衡,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是要考慮的。《意見》在此方面也給出了一定的解答:完善國有創投監督考核、激勵約束機制和股權轉讓方式,形成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生態環境,這在中央強調要防止國有資産流失、追究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背景下,意義重大。 (江蘇高科技投資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 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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