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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記者從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了解到,近日,江西省中醫藥管理局、江西省衛生健康委、江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江西省醫保局、江西省財政廳5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加強醫療機構中藥製劑調劑使用管理的通知》,對醫療機構中藥製劑調劑的品種、範圍、程序、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並對定價機制、結算方式、醫保政策、配送方式、監督管理、科研攻關等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明確,調劑使用製劑品種主要為取得有效期內的製劑批准文號,自申請調劑之日起,曾在醫療機構臨床使用5年以上(非臨床需求、製劑質量原因而停産的其他因素除外)、療效確切、安全穩定、無嚴重不良反應的醫療機構中藥製劑。江西省中醫藥局會同江西省藥監局負責可調劑使用製劑品種目錄遴選,目錄內的中藥製劑在全省醫聯體、醫療集團、專科聯盟內調劑使用。申請調劑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
通知鼓勵促進醫療機構製劑新藥研發,提出醫療機構中藥製劑是中藥新藥創新的重要來源,江西省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醫療機構製劑臨床科研專項,各使用醫療機構製劑調劑使用過程中進行臨床有效性及安全性觀察,以促進醫療機構製劑新藥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