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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8月26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案。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將於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法明確國家對藥品實施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上市許可持有人依法對藥品研製生産、經營使用全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負責,加大了對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常用藥及用藥短缺的問題,新法實行短缺藥品清單管理制度並鼓勵短缺藥品的研製和生産。對臨床亟需的短缺藥品、防治重大傳染病和罕見病等疾病的新藥予以優先審評審批,必要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採取組織生産、價格干預和擴大進口等措施保障藥品供應。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政策法規司司長 劉沛:兒童用藥也是我們重點鼓勵的方向,使用的量相對比成人用藥要少,而且在研發過程中實際臨床試驗各方面難度也更大一些。
新法還對假藥劣藥範圍進行重新界定,與修改前相比,進口國內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藥不再按假藥論處,但新法明確進口已獲得藥品註冊證書的藥品未按照規定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藥品註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