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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將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並明確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為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是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負責人在報告中指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建議,補充完善違反禁止性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有些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罰到人,明確藥品質量責任首負責任制,合理規定懲罰性賠償的條件和數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
一、統一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增加規定,未經批准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對偽造許可證件、騙取許可、拒不召回等違法行為增加處罰到人的規定。
四、提高對未取得藥品生産經營許可證生産經營藥品、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
五、增加規定,未經批准進口少量境外已批准上市的藥品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六、增加規定,因藥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産企業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接到受害人賠償請求的,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
七、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並明確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為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