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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劉志勇)11月2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和《關於規範已上市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的通知》,明確提出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的3項基本原則,即科學簡明,避免重名;規範命名,避免誇大療效;體現傳統文化特色。同時明確了新的通用名稱批准後,給予兩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採取新名稱後括注老名稱的方式。
《指導原則》明確,中成藥通用名稱應科學、明確、簡短、不易産生歧義和誤導,避免使用生澀用語;不應採用低俗、迷信用語;名稱中應明確劑型,且劑型應放在名稱最後;名稱中除劑型外,不應與已有中成藥通用名重復,避免同名異方、同方異名的産生;不應採用現代醫學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相關用語命名,如癌、消炎、降糖、降壓、降脂等。不應採用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如強力、速效、禦制、秘制以及靈、寶、精等(名稱中含藥材名全稱及中醫術語的除外)。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明確,明顯誇大療效,誤導醫生和患者的;名稱不正確、不科學,有低俗用語和迷信色彩的;處方相同而藥品名稱不同,藥品名稱相同或相似而處方不同的對於已上市中成藥必須更名。該總局同時指出,藥品名稱有地名、人名、姓氏,藥品名稱中有“寶”“精”“靈”等,但品種有一定的使用歷史,已經形成品牌,公眾普遍接受的,可不更名;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各種中成藥製劑,也不予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