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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領域一攬子改革新政出臺

健康 來源:健康報 2017年02月10日 09:10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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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劉志勇)2月9日,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産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從提高藥品質量療效,促進醫藥産業結構調整,整頓藥品流通秩序,推進藥品流通體制改革,規範醫療和用藥行為,改革調整利益驅動機制等方面,明確了藥品生産、流通、使用全鏈條的相關政策,部分新政將對藥品生産企業、流通企業、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帶來直接影響。

  《意見》明確,加快推進已上市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加快按通用名制定醫保支付標準,健全短缺藥品、低價藥品監測預警和分級應對機制,推動實現專利藥品和已過專利期藥品在我國上市銷售價格不高於原産國或周邊國家和地區可比價格。 食藥監管部門&&啟動建立藥品價格信息可追溯機制,做好與藥品集中採購平臺、醫保支付審核平臺的互聯互通,加強與有關稅務數據的共享。強化競爭不充分藥品的出廠(口岸)價格、實際購銷價格監測,對價格變動異常或與同品種價格差異過大的藥品,及時研究分析,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

  《意見》要求,食藥監管、衛生計生、稅務、公安等部門應定期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打擊租借證照、非法渠道購銷藥品、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及偽造等違法違規行為。食藥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建立登記備案制度,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諮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失信的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意見》規定,優化調整基本藥物目錄,公立醫院要全面配備、優先使用基本藥物。醫療機構要將藥品採購使用情況作為院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重點監控抗生素、輔助用藥、營養性用藥的使用情況。衛生計生部門要對醫療機構藥物合理使用情況進行考核排名,考核結果應與院長評聘、績效工資核定等挂鉤。

  《意見》指出,各級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合理確定和量化區域醫藥費用增長幅度,將醫藥費用控制情況與公立醫院財政補助、評先評優、績效工資核定、院長聘任等挂鉤,達不到控費目標的醫院,暫停其等級評審準入、新增床位審批和大型設備配備等資格,視情況核減或取消資金補助、項目安排,並追究醫院院長相應責任。

  《意見》強調,充分發揮各類醫療保險對醫療服務行為、醫藥費用的控制和監督制約作用,探索建立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管理和黑名單管理制度。各地在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時,對藥師開展的處方審核與調劑、臨床用藥指導、規範用藥等工作,結合實際統籌考慮,探索合理補償途徑,並做好與醫保等政策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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