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各地逐步推進徵地制度改革,在徵地安置補償和規範徵地程序方面取得了明顯的進展。但我國徵地制度仍然存在亟待解決的矛盾和問題,因徵地補償不合理而引發的社會矛盾是當前各方面關注的一個焦點。《決定》對進一步改革徵地制度和完善徵地補償機制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第一,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徵地範圍。這是《決定》提出的一個明確要求。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未對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範圍作出明確的界定。按照《決定》的精神,今後將適當縮小徵地範圍。在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經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通過明確地界定“公共利益”來縮小強制徵地的範圍,是今後徵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第二,完善徵地補償機制,合理確定徵地補償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徵收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都是按照被徵收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産值計算的。2004年國務院通過《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在徵地補償方面提出了確保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要求。《決定》對完善徵地補償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在規劃確定的相同區片內,徵地應採取統一標準補償農民,徵地補償標準不隨項目性質不同而不同。在徵地過程中要維護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逐步建立和完善徵地補償爭議的協調裁決機制,為被徵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拓寬安置渠道,解決好被徵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問題。各地在徵地時普遍採取一次性地支付補償金,讓被徵地農民自謀職業。自謀出路的失地農民,就業方面明顯處於劣勢地位,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業的困境。從總體上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徵地;土地出讓中價款必須首先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決定》提出,解決好被徵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確保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長期有保障。此外,必須多渠道促進失地農民就業,加強對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在貸款、稅收、場地等方面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失地農民提供優惠政策。徵地制度改革涉及法律法規的修改,應當按照《決定》的精神,抓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規範推進這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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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