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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免費自願諮詢檢測管理辦法(試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1月19日 11:49 來源:CCTV.com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艾滋病免費自願諮詢檢測工作,最大限度地發現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控制艾滋病流行和傳播,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免費範圍為艾滋病諮詢和初篩試劑,包括酶聯免疫吸附試驗( ELISA) 和快速凝集法(PA)試驗試劑及相關諮詢。

  第三條 本辦法的適用人群為自願接受艾滋病諮詢檢測的人員。

  第四條 艾滋病流行嚴重的困難地區艾滋病初篩試劑費用由中央政府支付,其他地區艾滋病初篩試劑費用由地方政府負擔;諮詢室建立、試劑管理、培訓和宣傳等其它艾滋病諮詢檢測相關費用,由地方政府安排。免費自願諮詢檢測的費用應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統籌安排使用。

  第五條 各地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將免費檢測工作與監測、諮詢、醫療救治及關懷工作結合起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艾滋病自願諮詢檢測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省、市(地)、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艾滋病自願諮詢檢測工作的宣傳、動員、組織和實施管理工作。

  第七條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全國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的技術支持和對地方的技術指導工作;負責收集整理並向衛生部報告各地報送的諮詢檢測信息。

  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制定免費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計劃,收集並向上級報告有關信息,對下級提供技術支持和指導。

  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八條 省、市(地)、縣(區)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選定的醫療等機構可承擔免費諮詢檢測工作。

  承擔免費諮詢檢測的機構須具備初篩實驗室和諮詢室,初篩實驗室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全國艾滋病檢測工作規範》(衛疾控發[1977]第28號)組織專家評定認可。

  第九條 承擔免費諮詢檢測的機構,必須實施規範的實驗室操作程序和提供保密性的諮詢服務。

  第十條 所有參與自願諮詢檢測服務的諮詢、檢測等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相應的培訓,嚴格按照自願諮詢檢測有關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一條 各地要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大眾傳媒公佈本地免費諮詢檢測機構地點及其諮詢電話和聯絡方式,廣泛開展宣傳,提高公眾特別是高危人群對艾滋病病毒抗體免費檢測的知曉程度和自願參與檢測的意識。

  第十二條 對於自願接受檢測的人員,諮詢員要在檢測前後為他們提供檢測、預防和治療等諮詢服務,做好諮詢和檢測服務的保密工作。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呈陽性人員的任何個人資料。

  第十三條 對於兩次篩查結果陽性的人員,在告知疑似陽性結果的同時,諮詢員應建議其做進一步的確認檢測。地方人民政府對本人難以負擔的確認檢測費用可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四條 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方法按照衛生部制定的《艾滋

  病檢測工作規範》(同上)執行。

  第十五條 省、市(地)、縣(區)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必須按要求填寫諮詢、檢測和試劑管理的各種記錄表格和檔案,並按季報送上一級疾病控制機構。

  第五章 檢測試劑的採購和管理

  第十六條 各省、市(地)、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每年年底以前,根據本地艾滋病流行情況及自願諮詢檢測工作開展的情況測算本地區下一年度可能接受檢測的人數,以確定所需兩種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試劑數量,制訂出本地區的年度試劑分配使用計劃,並逐級審核上報。市(地)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收到縣(區)級試劑使用計劃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于次年1月15日前上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試劑使用計劃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後,應于次年1月底以前通知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給予補助的地區所需的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試劑採取由衛生部和財政部組織統一招標、省級衛生和財政部門分散採購的運作方式進行採購。其他地區所需試劑由省級衛生部門和財政部門集中採購。

  第十八條 採購的試劑由各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統一管理,及時供應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有關醫療等機構。

  第六章 監督與評估

  第十九條 衛生部負責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各自願諮詢檢測開展檢查。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承擔督導與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省、市(地)、縣(區)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對本轄區諮詢檢測工作進行督導與評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2004-6-7)

責編: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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