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去向
投訴單位:光耀集團
投訴內容: 本人於2011年買了惠州市光耀集團公司開發的光耀荷蘭公館房子,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商應於2012年12月30日交房,但是開發商在2013年3月30日的時候才通知大家去收房,大家去了以後要開發商提供驗收資料,開發商推脫敷衍先要求大家簽物業協議和賠償協議,而且大家發現賠償協議時抵管理費10個月。大家一致不同意,開發商避而不見。最後毆打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