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2012年9月8日,我在“天地華宇”廣州從化門店托運了18公斤價值8770.3員的衣物,無端滅失.
“廣州萬隆華江物流有限公司”簡直就沒有管理可言,沒有監管、更沒有攝相頭,從業人員素質極差,門店店長徐良華收的貨,開的“貨運單”,結果貨物丟失後,廣州總部回復説貨物根本沒送到廣州總部......
12年11月在從化消協調解未果的情況下,狀告到當地法院,一審法官竟然依據“天地華宇”的這份錯誤百齣的、承運人都沒簽字認可的“貨物運單”的背書“霸王條款”判決被告“廣州萬隆華江物流有限公司”勝訴......原告不服判決已上訴至廣州市中級法院。《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條文明確規定背書“霸王條款”不合法,而《合同法》311條是對消費者有利的條款,一審法官偏偏不用,她用312條判決......
儘快出臺使用的法律,物流業到了必須重新洗牌的時刻,否則正如中央電視臺經濟半小時12月26日節目中邱寶昌所説:"物流企業的違法成本太低",每年73億次的消費人群,僅2012年10月有效投訴佔整體投訴量的13.8%,如此下去必將引起社會的動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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