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內容:
本人於11月24日通過申通(快遞單號:568082710998)郵寄價值2170元HTC手機一部。11月28日早到達深圳並由派件人員掃描出庫進行派送。後被告知郵件“丟失”。但申通客服説要由發件部門(哈爾濱申通)來與本人協調賠償問題,發件部門給出的最終賠償額度1000元,説是公司規定。1、申通總部給出的只賠償1000元理由是:申通是代理機制,郵件丟失總部只能協調,沒辦法約束代理部門的具體行為。2、郵件是深圳派件人員“丟失”,要哈爾濱與客戶協商賠償,申通公司答覆是:申通內部規定。3、關於郵件丟失賠償,申通給出賠付説明是由於郵件沒有保價應郵資3-5倍的賠償,1000元最高。疑問一、快遞的承運主體是申通公司,而申通以代理機制為由,將責任全部推脫掉。疑問二、拿公司的內部規定來應對客戶,是否過於牽強?疑問三、關於賠償額度規定純屬霸王條款,違背事實單方意願的霸王條款。可見,申通的管理混亂、置消費者權益於不顧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這種現象不是個例,快遞行業普遍存在。由於消費者無投訴之門,涉案金額較少,一般都是不了了之,或者忍氣吞聲。希望通過此平臺予以曝光,提請相關部門規範快遞行業的非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