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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單位:聯想移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投訴內容:
2012年3月23日,我購買聯想3GC101手機一部,開具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11月5日早晨開機後發現喇叭出現故障,沒有聲音,6日去聯想手機張家口售後,聯想售後以保修卡未蓋章拒絕保修,有發票也不行,我在聯想看到手機産品保修政策,第九條後半部分,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複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産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我不僅有發票,而且手機出廠日期為2011年9月,符合第九條後半部分。 要求聯想手機按照手機保修政策的相關規定提供免費修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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