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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公交優先戰略,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根據《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具體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試行指標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有效期內全市中小客車增量配額為12萬輛,按各佔50%的比例通過無償搖號和有價競拍方式分配指標。
第四條 各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不分所有制性質,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到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指標申請登記,通過搖號或競拍方式取得。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實施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佈、指標配置的組織及公示等工作。
公安、國稅、地稅、司法、工商、人社、質監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第六條 個人中小客車指標額度佔增量指標配額的88%,單位中小客車指標額度佔增量指標配額的12%。
第二章 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提出申請,獲取申請編碼;
(二)經審核合格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參加搖號或競拍;
(三)通過搖號或競拍方式獲得指標編碼。
第八條 單位申請增量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在本市新註冊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在註冊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第九條 單位辦理增量指標申請登記的數量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合計在5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但年度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每年可以申請1個編碼。
(三)新註冊企業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申請編碼總數不得超過8個。
第十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增量指標申請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身份證件並在本市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計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人員、華僑和外籍人員;
(四)持有效居住證滿三年以上,並在本市連續交納養老保險和個人所得稅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可以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登出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直接取得中小客車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網站上提出申請,也可以到指定辦公窗口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登陸指定網站或到指定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四條 在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與車輛銷售者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獲取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憑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書,直接辦理車輛註冊或轉移登記,無需申領指標證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車輛登記的,應依照本辦法,經搖號或競拍取得中小客車增量指標後,方可辦理車輛登記。
個人因繼承發生財産轉移的已在本市註冊登記的中小客車,可以直接申領中小客車指標,取得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指標管理機構負責歸集對外辦公窗口受理的指標申請,並於開始受理指標申請後的每月8日前將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到公安、國稅、地稅、工商、人社、質監及其它相關部門進行審核。
市公安機關人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個人身份和非本市戶籍人員居住信息;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居民、華僑、外籍人員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以及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工商部門負責審核企業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納稅信息;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組織機構代碼信息,人社部門負責審核非本市籍人員的養老保險參保信息。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在接收到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信息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本市相關審核部門需要提請上級部門或非本市屬單位配合審核申請人信息的,上級部門或非本市屬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審核期限。
第十六條 指標管理機構開始受理指標申請後,每月在指定網站上公佈有效編碼。
經審核認定為無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在指定網站上説明原因。申請人對審核結論存有異議的,可以向相關審核部門提出復核申請。復核合格的,審核部門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復核意見,由指標管理機構將其納入下一次配置。
第三章 搖號管理
第十七條 指標管理機構開始受理指標申請後,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
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每個月搖號一次,單位申請增量指標每兩個月搖號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增量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
搖號時間或地點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佈。
第十八條 搖號過程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結果在指定網站上公佈。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或到指定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領取中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可以由申請人,作為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單位未取得增量指標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
個人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保留期滿後需要繼續參加搖號的,應在保留期滿之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指定窗口進行確認,延長有效期3個月。未在保留期滿之前進行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超過3個月未進行確定的,需重新辦理指標申請登記才能參加搖號。
第二十條 申請人通過搖號取得配置指標或者主動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編碼從搖號數據中刪除。
第四章 競拍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參加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
第二十二條 申請參加指標競拍的單位和個人,需繳納保證金,並根據參與競拍情況支付有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所得收入由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
第二十四條 指標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每月組織一次競拍。競拍的時間和地點,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佈。
競拍過程應當進行全程錄像,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第二十五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成交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買受人應當自《成交確認書》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指定的代收款銀行繳納競拍成交款項;逾期不繳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該指標重新競拍,並按規定沒收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成交後,如同時申請搖號登記的,其搖號登記自動取消。
第二十七條 競拍未能成交或買受人自動放棄的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由市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收回,順延至下次配置。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對中小客車辦理車輛購置稅,車輛贈與公證,車輛註冊、轉移登記及外地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指標證明文件。
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車輛購置稅的徵免事宜後出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指標證明文件,經查驗後應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中小客車註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贈與公證書、指標證明文件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後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直接申請中小客車更新指標,以中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指標證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
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轉移、報廢中小客車轉移、登出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後發放中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並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申請人採取不正當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標的行為、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和監察機關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認真履行檢查職責。
第三十四條 對於提供虛假信息、材料或者偽造、塗改中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中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等指標證明文件的或轉讓指標的,相關審核部門查實後應當向指標管理機構反饋,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標或更新指標,並不再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中小客車是指國家機動車類型分類規定所列中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中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第三十六條 出租車、專用校車、公共交通車輛、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外國駐穗使領館的外事公務中小客車,以及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取得公務車定編購置許可或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口境外人員自帶車輛的,可以直接申領中小客車增量指標。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12年8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按本市公佈的新規定執行。
二〇一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