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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車輛限牌細則出臺:一半搖號一半競拍

發佈時間: 2012年07月10日 14: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大洋網

  解讀材料

  《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解讀

  一、 《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出臺的目的?

  答:根據廣州市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為保障城市交通有效運行,改善和保護大氣環境質量,落實公交優先戰略,實現中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廣州市政府決定從2012年7月1日零時起,對全市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管理,併發布了《廣州市試行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號)(以下簡稱通告)。為組織做好通告的工作落實,特製定了《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待徵求意見工作結束後,我們將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進一步修改完善《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再正式公佈實施。

  二、 廣州擬採用何種方式實施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總量控制?

  答:國內城市的車牌增量指標配置方式主要有搖號(如北京)、拍賣(如上海)。目前,結合廣州實際,擬試行“有償競拍+無償搖號”模式。

  “有償競拍+無償搖號”模式:既參考了上海拍賣分配增量配額指標的方法,也參考了北京搖號分配增量配額指標的方法,採用“有償競拍+無償搖號”的模式分配中小客車增量配額指標,對50%的增量配置指標進行有償競拍,對50%的增量配置指標進行無償搖號。

  三、 個人可以申請增量指標的條件是什麼? (依照辦法第5條,細則第10條)

  答:個人可以申請配置指標的條件是: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增量指標申請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一)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三)持有效身份證件並在本市連續居住五年以上,且每年累計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四)持有效居住證滿三年以上,並在本市交納養老保險和個人所得稅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的,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 公務車是否需要申請增量指標?(對應辦法第4、6條)

  答:各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不分所有制性質)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到本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指標申請登記。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參加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

  五、 增量指標拍賣所得收入如何使用?(對應辦法第8條)

  答:中小客車增量配置指標拍賣所得收入由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

  六、 單位和個人是否可以同時申請參加搖號和拍賣?(對應辦法第6、10條)

  答:除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參加中小客車增量配置指標競拍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同時申請參加搖號和拍賣,但不能同時以兩種方式取得配置指標。如中小客車配置指標競拍成交後,同時申請搖號登記的,其搖號登記自動取消。搖號成功的,自動取消競拍資格。

  七、 中小客車指標有效期多長?能否轉讓?(對應辦法第14條)

  答:中小客車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個人不得重復辦理指標配置申請。

  八、 如果單位和個人需要報廢原自有車輛,同時購置新車,需不需要重新申請搖號或競拍?(對應辦法第13條)

  答:單位或個人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可以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登出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直接取得中小客車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九、 在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購車但未辦理註冊登記的,有何辦理時限要求?(對應辦法第16條)

  答:在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與車輛銷售者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獲取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單位或個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憑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書,直接辦理車輛註冊或轉移登記,無需申領指標證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車輛登記的,應依照本辦法,經搖號或競拍取得中小客車指標後,方可辦理車輛登記。

  十、 新能源汽車、出租車、公共交通車輛、校車的上牌註冊及轉移登記,是否需要申請搖號或競拍?(對應辦法第15條、細則第36條)

  答:不需要。出租車、專用校車、公共交通車輛、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的新能源中小客車,以及外國駐穗使領館的外事公務中小客車需在本市辦理車輛註冊登記的,可以直接申請取得中小客車增量配置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十一、 還有何種情況不需要申請搖號或競拍? (對應辦法第15條、17條,細則第36條)

  答: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取得公務車定編購置許可或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口境外人員自帶車輛的,可以直接申領中小客車增量指標。可以直接申請中小客車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十二、 依照試行辦法規定,本市中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履行什麼義務?(對應辦法第18條)

  答:本市中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試行指標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銷售合同前書面提示購車人。

  十三、 實施細則如何劃分各政府職能部門在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對應細則第5條)

  答: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統籌協調工作,並組織實施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國稅、地稅、司法、工商、人社、質監等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級市)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監察機關負責對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廉政、效能情況進行監察。

  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指標申請的歸集、審核結果的公佈、指標配置的組織及公示等工作。

  十四、 依照實施細則,單位和個人的中小客車增量指標額度分別是多少?(對應細則第6條)

  答:個人中小客車指標額度佔指標配額的88%,單位中小客車指標額度佔指標配額的12%。

  十五、 單位申請參加搖號和競拍的條件是什麼?(對應細則第8條)

  答:單位申請指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上一年度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三)在本市新註冊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在註冊當年累計在本市繳納入庫增值稅、營業稅總額5萬元(含)以上。

  十六、 多長時間組織一次搖號?(對應細則第17條)

  答:指標管理機構開始受理指標申請後,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相應順延。個人申請指標每個月搖號一次,單位申請指標每兩個月搖號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標配額順延至下次配置。

  十七、 在當次搖號中暫未獲得配置指標的申請人,參加下一次搖號是否需要重新申請?(對應細則第19條)

  答:單位未取得指標的有效編碼,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

  個人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在保留期滿後需要繼續申請指標的,應在保留期滿之前,登陸指定網站或者在指定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確認,有效期將自動延長3個月。未在保留期滿之前進行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超過3個月未進行確定的,需重新申請才能參加搖號。

  申請人通過搖號取得配置指標或者主動申請退出搖號的,其有效編碼從搖號數據中刪除。

  十八、 多長時間組織一次競拍?(對應細則第24條)

  答:指標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每月組織一次競拍。競拍的時間和地點,由指標管理機構提前向社會發佈。

  十九、 拍賣未能成交的中小客車增量配置指標如何處理?(對應細則第27條)

  答:拍賣未能成交的中小客車增量配置指標,由市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收回,順延至下次配置。

  二十、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何時會正式出臺實施?(對應辦法第20條、細則第37條)

  答:待徵求意見結束後,市交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將適時正式公佈。《試行辦法及實施細則》目前計劃自2012年8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

  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實現中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根據廣州市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中小客車試行總量調控。中小客車取得配置指標後方可在本市辦理註冊、轉移及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內全市中小客車增量配額為12萬輛,通過無償搖號和有價競拍方式分配。

  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指標配置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各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不分所有制性質,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車指標的(以下簡稱指標),應當依照本辦法到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指標申請登記。

  第五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增量指標申請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從化市)戶籍人員;

  (二)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持有效身份證件並在本市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計9個月以上的港澳臺人員和外籍人員;

  (四)持有效居住證滿三年以上,並在本市連續交納養老保險和個人所得稅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單位申請辦理登記的條件和內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六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參加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

  第七條 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公佈增量指標搖號和競拍結果,並向取得增量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八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所得收入由本市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於城市公共交通事業支出。

  第九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市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指標證明文件,逾期視為棄權。

  第十條 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競拍成交或搖號成功的申請人,其增量指標申請登記自動作廢。

  第十一條 未配置成功的中小客車增量指標,由指標管理機構順延至下一次配置。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在本市辦理中小客車下列手續時,應當出示指標證明文件:

  (一) 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 辦理車輛贈與公證。

  對取得指標的,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車輛購置稅的徵免事宜後出具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予以註明。

  單位和個人持上述文件和指標證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註冊、轉移及外地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轉移、報廢名下在本市登記的中小客車需要更新中小客車的,可以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登出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直接取得中小客車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中小客車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個人不得重復辦理指標申請登記。

  第十五條 出租車、專用校車、公共交通車輛、符合國家新能源汽車目錄的新能源中小客車,外國駐穗使領館的外事公務中小客車,以及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取得公務車定編購置許可或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口境外人員自帶車輛的,可以直接申領中小客車增量指標。

  第十六條 在2012年7月1日零時前已與車輛銷售經營者簽訂中小客車購銷合同或獲取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憑本市公證機構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公證書,直接辦理車輛註冊或轉移登記,無需申領指標證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車輛登記的,應依照本辦法,經搖號或競拍取得中小客車指標後,方可辦理車輛登記。

  第十七條 個人因繼承發生財産轉移的已在本市註冊登記的中小客車,可以直接申領中小客車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本市中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試行總量調控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銷售合同前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客車,是指國家機動車類型分類規定所列中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8月X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屆滿,按本市公佈的新規定執行。

  二〇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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