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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精神與國資流失的兩難選擇
過去4個月,這一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標的經濟糾紛在經濟界、法律界掀起巨大波瀾。22億多現金,近30個月的漫長等待,陳發樹此前令人稱道的投資項目化為一場尷尬的官司。
陳發樹的不服很容易理解:如果22億元存放銀行,兩年的活期利息也有1億元;而對於馳騁商場的民營企業家而言,這筆錢的意義,遠非“1億元的利息”這麼簡單,還有更大的機會成本。所以,陳發樹顯然不能接受對方一句“上級主管單位不同意”而放棄這一商業合作。
不過,紅塔集團也有著分量十足的理由:“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按兩年前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時核算,雲南白藥每股轉讓價格約為33.54元,被轉讓的6581萬股總價款為22.08億元左右;而現如今該部分股權市值穩定在50億元左右。表面看來,若對這中間30億元的增值不管不顧,國有資産流失必成事實。
但從市場規律來看,紅塔集團的這一理由是否成立?
陳發樹與紅塔集團于2009年9月10日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有意思的是,剛一簽約,雲南白藥股價即借著“再鎖定”的概念扶搖直上,在漫長的30個月裏,先後破了40元、50元、60元的大關。
簽約後因市場自身變化而帶來的資産價值變化,是否屬於國有資産流失?
有分析人士認為,首先,從簽約本身看,既然是通過中國煙草總公司明確授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的形式,又是全部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程序進行操作,這過程既無隱匿之為,也無暗箱之舉,就不能算國有資産流失。其次,從增值原因看,這中間的30億元市值增長,屬於簽約後的市場行為,是否履約不該以市值變化為依據,道理很簡單:市場既有可能通過股價上漲使資産增值,也有可能因為股價下跌使資産減值。是不是説,只有資産減值了,也就是説只有陳發樹買賠了,此協議才能履行?否則就是國有資産流失?
市場經濟是多種因素在其中進行交易的過程,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公平,沒有只準賣家贏、買家輸的道理;契約經濟講究的是誠信,無論是甲方還是乙方,都必須按照協議約定來履約。
2000多年前,商鞅開始推行變法革新時,為了取信於民,便派人在城中豎立一木,並告知:“誰人能將之搬到城門,便賞賜十金。”秦民無人敢信,後加至五十金,於是有人扛起木頭搬到城門,果然獲賞五十金。自此變法推行,國家信用體系樹立,秦國因此霸于諸侯,奠定統一之基礎。
商鞅立木,“一言為重百金輕”的誠信品性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現在仍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追求的商業道德。
還説紅塔與陳發樹的糾紛案例,紅塔賣藥,本來是國家政策、産業結構優化的要求,作為投資人,如果説陳發樹從一開始就是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程序進入交易,那麼其交易行為理應受到履約尊重和法律保護。
目前,從媒體的報道和網絡反應看,一方面很多人力挺陳發樹,但同時很多人又不看好陳發樹,甚至有人已經在對此案結局蓋棺論定,包括很多媒體也一邊倒地認定陳發樹“幾無勝算”。而“陳發樹 嗑藥 被傷著了”的嘲諷論調背後,也多少透射出了人們對民營企業家與國有大企業對簿公堂結局的慣性思維和悲觀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