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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了才能批?
兩年過去,現在查閱雲南白藥的股東明細,紅塔集團依舊以佔總股本12.32%的權益位居第二大股東。
不同的是,與兩年前相比,經過雲南白藥的年度分紅,12.32%的股份數已經由轉讓時的6581.3912萬股變成8555.81萬股。股價也由當時轉讓協商價格的33.543元/股變為截至4月17日收盤時的49.05元/股。以此估算,若協議順利進行,陳發樹在雲南白藥上的22億余元投資約浮盈1倍。
然而,“陳發樹勝訴的概率很小,在目前股權價值大幅提升的情況下,如果國有監管機構批准轉讓,會有被指責涉嫌國有資産流失的風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表示。
楊立新認為,當初協議中約定:須獲得國有資産監管機構的批准同意後方能實施。目前上級主管單位未批准,按約定,22億本金(不計利息)要返還給陳發樹,但是陳的其他訴求就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了。
讓陳發樹想不通的,還是這個時間。為什麼對於雲南白藥股權轉讓的審批時間達到了不同尋常的兩年?審批究竟卡在了哪個環節?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獲得的材料顯示,雲南紅塔集團的股權轉讓協議需要層層上報,經過三級上級主管部門。即雲南紅塔集團需向上級主管單位紅塔煙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上報,後者需要向雲南中煙工業公司上報,再後者向中國煙草總公司上報。
材料顯示,前兩個環節的上報時間均為2009年9月11日,隨後雲南中煙工業公司在同年12月2日向中國煙草總公司上報。
但直至2012年1月17日,中國煙草總公司才作出批復意見。
有法律專家向記者表示,當時雲南紅塔集團以33.543元/股的價格轉讓,是基於《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研究同意的,這意味著不存在國有資産流失,那麼現在的原因回復顯得過於簡單。因為股票的價格存在不確定性,如果股價下降,是否會批准?
截至發稿時,記者未能聯絡到紅塔集團方面。
一位不願具名的醫藥行業分析師向記者透露,股價的波動或許是股權爭議的一個原因,但考慮到醫藥行業的特殊性,也許監管層也有對醫藥配方秘密性保護的考量。
第二次審批無限期?
不管基於怎樣的考量,這麼長的審批時間,是合理還是違規?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獲得了陳發樹與紅塔集團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協議的第十二條顯示:“甲方(紅塔集團)應當及時辦理所持有與本次目標股份轉讓有關的報批、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續……”
協議中對股份轉讓的報批等手續時間用了“及時”字眼,並未約定批復的時間。
協議的第二十六條中的第三項表示:如本協議得不到相關有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的批准,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陳發樹),並將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不計利息退還給乙方,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且本協議自乙方收到甲方退還的全部款項之日起解除。
據記者了解,陳發樹方面對股權爭議關注的核心就在於上級主管部門對協議批復的時間跨度過長,沒有顧及到權益人的利益關係。
尚公律師事務所人士表示,雖然有上述條款,但陳發樹簽署這份合同是基於“三個月內獲批復”的合理預期。
然而,批復到底需要多久才是合理的?目前,既有法律法規對此並無明確規定。
《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僅有對國企擬轉讓上市公司報告的批復時間規定,第十六條明確: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收到國有股東擬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書面報告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
但當國企與擬受讓方簽訂協議後,國資監督機構批復的時限是多少,《暫行辦法》卻未再作規定。
國家行政學院法學教授楊小軍認為,“我國對於股權轉讓規定了兩次審批程序,此次案例的癥結在於第二次審批。”
不過,陳發樹代理方律師根據上市公司公告公開的歷史資料進行統計,自2007年7月1日開始執行《暫行辦法》以來,從簽訂協議到國資監管機構作出批復的平均週期,在財政部系統是73天,國資委系統是99天。但在4月16日雲南高院針對此案的庭審現場,紅塔集團的律師認為這些統計不具有效力,稱是由原告方自行製作,內容經過了挑選,因此真實性存疑。
“如果沒有時間限制,那麼是否意味著可以等上10年、20年?”李慶在庭上發問。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認為,對於簽署合同後的第二次審批期,國家相關法律條文確實未規定截止時間和期限,然而兩年多未解決實屬罕見。雲南白藥股權糾紛暴露出股權轉讓中法律的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