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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國家旅遊局政策法規司了解到,國家旅遊局第44號令:《導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審議通過,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公佈的《辦法》中對於導遊執業管理、應履行的職責以及行為規範等均作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吃購物店回扣、佣金可“吊證”
記者了解到,即將於明年開始施行的《導遊管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同時針對導遊的相關行為又進行了更加細化的規範。比如在《旅遊法》第三十五條中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而此次公佈的《辦法》在“導遊執業管理”一章中,第二十三條規定: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不得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誘騙旅遊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不得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
同時,《辦法》規定,違反以上第二十三條相關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罰。而記者查詢《旅遊法》發現,第九十八條規定:旅行社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辦法》可以説是對《旅遊法》第三十五條做出了有益補充,明確細化了導遊執業過程中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並在《辦法》罰則部分明晰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使得遊客遇到糾紛時相關主管部門也能夠更有參照性地去進行處理。
遊客可掃碼識別導遊身份
為了對導遊人員更好的進行監管,此次新公佈的《辦法》還規定了導遊證採用電子證件,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于導遊個人的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改變了原IC卡導遊證製作流程複雜、核發時間長,執法成本高的情況,電子導遊證在信息集成、使用便利、降低核發成本和執法成本等方面都有根本性的變革。
據介紹,電子導遊證採用網上申領、網上審批的方式,大大便利了申請人申領使用。遊客、景區、執法人員等通過掃描電子導遊證上的二維碼識別導遊身份。導遊使用電子導遊證、佩戴卡片式“導遊身份標識”,並開啟“全國導遊之家”APP執業,導遊的執業軌跡、評價信息、獎懲情況等,均歸集于電子導遊證,形成導遊的“執業檔案”。同時,《辦法》在“導遊執業許可”一章中集中規定了電子導遊證的申請、審批、變更、撤銷等程序和要求,便於導遊、旅遊部門等相關主體操作執行。據悉,原IC卡導遊證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國全面啟用電子導遊證。
此外,《辦法》還將保障導遊權益的指導意見和相關文件要求上升到規章層面,明確了導遊執業權利、導遊勞動保障制度、“導遊專座”要求、導遊服務星級評價和導遊培訓等制度,多維度保障導遊權益。國家旅遊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國家旅遊局還將積極推進“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功能完善,以信息技術強化對導遊執業全過程的無縫監管,充分保障遊客和導遊的合法權益,建立起新時代下法治化、市場化導遊管理體制機制。(田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