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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跟團遊,由於遊客自身原因未能登機,應由遊客負全責。昨日,瀋陽市旅遊委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發佈案例提醒消費者要嚴格遵守旅行社告知的時間。
近日,郝女士報名參加瀋陽某國際旅行社組織的歐洲四國遊,出遊前旅行社召開行前説明會,詳細告知了遊客航班時間及注意事項。出發當日,郝女士按照約定在瀋陽桃仙機場指定地點集合,領隊為遊客辦理了登機手續,引領遊客過了安檢在登機口等候。開始登機時,領隊找不到郝女士,於是撥打其手機,一直無人接聽,關閉登機口前機場廣播多次提示郝女士立即登機。郝女士在候機大廳沒有聽到手機響,等找到登機口時,登機口已關閉,機場工作人員拒絕其登機。郝女士錯過了歐洲行程,於是到瀋陽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認為“既然是隨旅行社出遊的,責任應由旅行社承擔”。
質監所調查後了解到,旅行社從告知到服務均已盡義務。根據2014版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第十九條第二款: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産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郝女士由於個人原因未能登機,損失應由個人承擔。
郝女士和旅行社工作人員協商,解除原合同。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五條,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經過質監所調解,旅行社扣除損失費用,將剩餘500元退給了郝女士。遊客郝女士最終表示理解。(陳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