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背景
昨日,雲南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新聞發佈會公佈了《雲南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自4月15日施行以來的落實情況。同時,在全省查辦的276起涉旅案件中,選取了10起典型案件進行通報。
話題
10起典型案件中,旅遊部門查處6起、公安部門查處3起、工商部門查處1起,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省、州(市)、縣(市、區)各級普遍建立起的旅遊市場“1+3+N+1”綜合監管機制運行正常、初現成效。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辦公室主任余繁介紹,全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要做到上下聯動、左右互動,確保“全省一盤棋”,關鍵在於長效機制的建立和運行。
第一件
旅行社指定購物場所案
2017年6月1日,昆明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昆明瑞諾旅行社有限公司在運營旅遊團隊中,涉嫌指定購物場所。經查,昆明瑞諾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接待散拼團劉某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一行22名遊客過程中,指定昆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紫雲青鳥景區內部購物場所購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昆明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給予昆明瑞諾旅行社有限公司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第二件
帶團進店購物案
2017年6月15日,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暗訪時,發現麗江黑白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一旅遊團隊,由委派的導遊李某某帶團隊遊客進入大理古城大理寶藏玉器店進行購物。經查,麗江黑白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導遊出團單上有大理寶藏的行程安排,且導遊李某某在旅遊行程中,帶團進入大理寶藏玉器店進行購物,違反了《雲南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大理州旅遊發展委員會決定給予麗江黑白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直接責任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導遊李某某吊銷導遊證的行政處罰;並責成大理市人民政府組織工商、稅務、公安、物價、旅遊等部門成立聯合工作組,對大理寶藏玉器店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三件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17年4月28日,大理市旅遊綜合執法稽查大隊在旅遊市場綜合整治中,發現大理永豐客棧涉嫌招徠遊客。經查,大理永豐客棧招徠遊客,並使用無資質車輛,組織遊客參加旅遊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大理市旅遊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給予大理永豐客棧承包人田某某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四件
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2017年4月18日,根據遊客投訴,麗江市旅遊稽查支隊對麗江涵密金旅行社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無旅行社經營許可擅自經營旅遊業務。經查,麗江涵密金旅行社有限公司以及公司負責人和某某,在沒有獲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擅自開展旅行社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麗江市旅遊發展委員會給予麗江涵密金旅行社有限公司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給予麗江涵密金旅行社有限公司負責人和某某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第五件
導遊擅自更改旅遊行程案
2017年4月27日,瑞麗市在聯合執法中,發現昆明天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導遊楊某存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的行為。經查,昆明天合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楊某在接待團隊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百條之規定,瑞麗市旅遊局給予導遊楊某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件
導遊持刀威脅旅遊執法人員案
2017年5月18日,麗江市旅遊稽查支隊和旅遊執法巡邏隊在觀音峽景區進行例行檢查時,在景區內“茶馬互市”黃龍玉賣場內發現一名疑似帶團導遊人員,便主動上前詢問該名男子是否為帶團導遊,該男子稱自己不是導遊人員。執法人員繼續對其進行詢問,經勸説後,該男子出示了導遊證和行程單。隨後執法人員欲對其暫扣導遊證和行程單作進一步調查取證時,該男子拒不配合,態度蠻橫,言辭激烈,並隨手從景區停車場附近小吃攤拿起一把菜刀,持刀與執法人員對峙。對峙過程中,巡邏隊旅遊警察聯絡了屬地派出所,並同時勸説該男子配合執法檢查。經查,張某某是昆明天言國際旅行社委派導遊,導遊證號為D-5301-01067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對張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理決定,麗江市旅遊發展委員會對張某某給予責令改正,暫扣導遊證並做進一步的調查處理。
第七件
私家車司機打傷遊客案
2017年5月22日,古城公安分局接到遊客霍某某報警,稱雲PJ8683私家車,非法從事旅遊客運業務,私家車主強買強賣、“尋釁滋事”,並與霍某某及其同伴發生衝突。經查,2017年5月22日13時10分,遊客霍某某及其同伴在麗江三義機場搭乘歐某某駕駛的雲PJ8683私家車前往麗江城區。車輛行至中途,司機歐某某因車費與霍某某兩人發生爭執,於是要求霍某某兩人下車,但兩人因害怕不敢下車,車輛行至七河變電站附近,歐某某邀約其丈夫鄢某某及和某某與霍某某兩人進行交涉,交涉過程中霍某某撥打110電話報警,鄢某某試圖搶奪霍某某的手機制止其報警,與霍某某發生衝突。公安機關按照“強買強賣”和“尋釁滋事”兩項事由對涉案司機歐某某,及其丈夫鄢某某等相關人員進行了立案調查。經調處,涉事司機與霍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一次性支付霍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胎兒後續治療費等各項費共計11萬元。公安機關對涉案司機歐某某、及其丈夫鄢某某等3人向區人民檢察院正式報捕。
第八件
冒充旅行社工作人員詐騙遊客案
2017年4月27日,昆明市旅遊警察支隊接市局110指揮中心通報,有一團隊遊客一行10人在官渡區菊苑路恒都酒店被人冒充導遊詐騙。接報後,旅遊警察支隊展開調查。經查,今年2月份開始,先後發生多起類似案件,均為同一犯罪嫌疑人張某所為。公安機關通過週密部署,將犯罪嫌疑人張某抓獲。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張某利用對旅遊行業的了解,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冒充旅行社工作人員,採取到團隊遊客經常入住的酒店蹲守,待遊客入住後,虛構事實,向遊客收取電瓶車費、古城維護費等費用,先後在昆明市官渡區V8酒店、華德酒店、錦都酒店、香江酒店、藍魅酒店、恒都酒店、福昇酒店、五華區榮浩酒店、文匯酒店詐騙遊客57人,詐騙10160元現金,公安機關對張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案件正在辦理過程中。
第九件
冒充旅行社員工實施旅遊詐騙案
2017年5月12日,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吳井路派出所接宋某報案稱:其6人于2017年2月23日與李某簽訂到意大利、希臘的旅遊合同,並先後通過POS機刷卡的方式支付給李某人民幣344300元。合同約定旅遊出行時間為2017年5月10日,但李某並未按合同約定安排其出行,後其找李某要求退款,但李某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款。接報後,昆明市公安局旅遊警察支隊和官渡分局吳井路派出所組成聯合調查組對該案進行調查。經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自己是昆明風情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員工為宋某等6人辦理出境旅遊,並私刻“北京眾信旅遊公司”、“北京眾信旅遊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公章,與被害人宋某等人簽訂虛假旅遊合同,收取旅遊費、押金等費用共計344300元。在不能安排宋某等人組團旅遊後,拒絕將該筆費用退還。2017年6月19日,昆明市公安局旅遊警察支隊、官渡分局吳井路派出所依法對李某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第十件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案
2017年5月31日,省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暗訪中,發現麗江市古城區承古齋百貨店涉嫌虛假抽獎、欺詐遊客、不亮照或無照經營等違法行為,並交由麗江市查處。經查,古城區承古齋百貨店銷售假冒銀製品、假冒真金景泰藍手鐲的行為屬於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且該店以散發宣傳單、免費贈送小禮品吸引消費者進店,並以虛假宣傳的方式誘導消費者抽獎後,要求消費者按照抽獎券上的打折數額購買店內玉石製品,屬於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麗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給予古城區承古齋百貨店沒收假冒銀製品122件、假冒真金景泰藍手鐲10個,罰款人民幣30萬元,責令停業整頓15天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