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央視網消息 該檔案根據國家旅遊局“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進行更新。
28、檔案號20170028號
張亮 男 戶籍所在地:貴州省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7年5月29日,遊客張亮在貴州省銅仁市松桃縣潛龍洞景區遊玩時,連踢三腳,致使洞內一根生長上萬年、長三十公分的石鐘乳斷裂損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對張亮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該事件經新聞媒體廣泛報道,激起社會公眾的強烈譴責,造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九)項和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並經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將張亮列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
27、檔案號20170027號
張鷺 女 戶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7年4月15日,遊客張鷺在江西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內,利用鑽孔、打鋼釘、挂繩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過程中,該遊客不聽工作人員勸阻,導致大量遊客聚集圍觀,造成現場旅遊秩序混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上饒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對張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經由地質專家鑒定,攀爬行為造成巨蟒峰岩體嚴重損毀。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將張鷺列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
26、檔案號20170026號
毛偉明 男 戶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7年4月15日,遊客毛偉明在江西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內,利用鑽孔、打鋼釘、挂繩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過程中,該遊客不聽工作人員勸阻,導致大量遊客聚集圍觀,造成現場旅遊秩序混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上饒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對毛偉明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經由地質專家鑒定,攀爬行為造成巨蟒峰岩體嚴重損毀。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將毛偉明列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
25、檔案號20170025號
張永明 男 戶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7年4月15日,遊客張永明在江西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內,利用鑽孔、打鋼釘、挂繩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過程中,該遊客不聽工作人員勸阻,導致大量遊客聚集圍觀,造成現場旅遊秩序混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上饒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對張永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經由地質專家鑒定,攀爬行為造成巨蟒峰岩體嚴重損毀。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將張永明列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12月8日。
24、檔案號20160024號
候歌順 男 戶籍所在地:黑龍江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6年6月14日,候歌順赴越南旅遊過程中,在峴港市海州區阮志青118A號的TV CLUB酒吧火燒越南盾,被越南相關部門認定為違反了越南《旅遊法》,于2016年6月16日將其驅逐出境,該遊客的行為在國際上造成了嚴重不良影響。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的規定,經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將候歌順列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
23、檔案號20160023號
盧珊 女 戶籍所在地:北京市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6年8月12日,北京遊客盧珊隨團在雲南保山市騰衝市騰躍鎮熱海路一家商貿城旅遊參觀過程中,因拍攝手機視頻與隨團導遊楊某某發生爭執,盧珊毆打了該導遊,並將前來勸架的商貿城員工何某某咬傷,致使兩人受輕微傷。騰衝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盧珊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的規定,經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將盧珊列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
22、檔案號20160022號
藍立鵬 男 戶籍所在地:江蘇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6年7月24日,江蘇遊客藍立鵬在福建武夷山景區等候纜車,因另一旅遊團隊導遊王某某勸阻其插隊,雙方發生爭執,後藍立鵬毆打該導遊,造成王某某多處受傷併入院治療。事件發生後造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武夷山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藍立鵬處以行政拘留九日並處罰款500元。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的規定,經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將藍立鵬列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
21、檔案號20160021號
姚旭 男 戶籍所在地:遼寧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6年6月11日,遼寧籍遊客姚旭在陜西西安驪山風景區服務中心,向值班導遊員趙某問路,因趙某的指引與之前姚旭了解的線路不一致,便辱罵、毆打該導遊致其受傷,此行為的視頻在網上傳播,造成嚴重的社會不良影響。通過調解,姚旭嚮導遊趙某遞交書面道歉並賠付人民500元。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的規定,經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將姚旭列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9月18日至2019年9月17日。
20、檔案號201600020號
王瑤 男 北京導遊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6年2月11日,導遊王瑤為“一日遊”散客團隊提供導遊服務。在旅遊服務過程中謾罵遊客的視頻在網絡上廣泛傳播,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損害了導遊群體的形象。北京市旅遊委執法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和《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相關條款,對王瑤處以1萬元人民幣罰款並吊銷導遊證的行政處罰。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的規定,經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將王瑤列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1日。
19、檔案號201600019號
康玉山,男,戶籍所在地:黑龍江
戚昕光,女,戶籍所在地:黑龍江
不文明行為事由: 2016年3月2日,康玉山、戚昕光在三亞參團旅遊行程中因早晨集合遲到被導遊催促、上車後看到之前坐過的座位被別人所坐等原因對導遊産生不滿,在旅遊過程中多次辱罵導遊,並打了導遊一巴掌,此行為的視頻在網上傳播,影響惡劣。導遊在整個帶團服務過程中始終保持克制,沒有與康玉山、戚昕光發生衝突。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九條的規定,經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審定,將康玉山、戚昕光列入旅遊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2日。
18、檔案號201600018號
杞在福,男,戶籍所在地:雲南
不文明行為事由: 杞在福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赴台灣旅遊,在台東縣富山漁業資源保育區參觀遊覽時,盜採活體珊瑚共計0.5公斤,違反當地環保法相關規定,被法院處以4000元新台幣的罰款。
依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經“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認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2日。
17.檔案號201600017號
楊志方,男,戶籍所在地:湖北
不文明行為事由:楊志方參加旅行社組織的赴台灣旅遊,因就餐時要求領隊調換本桌兩個團友的座位未得到滿足,對領隊實施了謾罵、吐痰、侮辱和毆打等行為,造成惡劣影響。
依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經“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認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9年4月4日。
16、檔案號20150016號
施驁,女,戶籍所在地:四川。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2015年10月14日參加四川上航假期國際旅行社組織的赴柬埔寨旅遊,10月19日,乘坐柬埔寨吳哥航空公司K6989航班從柬埔寨暹粒返回成都,登機後即將座椅靠背向後調整,後排遊客提示後仍拒絕調直。後排乘客入座時碰到其頭髮,繼而引發口頭爭執、辱罵和推搡,經空乘人員和隨團領隊勸阻無效。機長認為其影響航空運輸安全,拒絕其繼續搭乘並通知地勤安保人員將其強行帶離。事件造成航班非正常延誤約1小時。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經“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認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
15、檔案號20150015號
高自祥,男,戶籍所在地:四川。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2015年10月14日參加四川上航假期國際旅行社組織的赴柬埔寨旅遊,10月19日,乘坐柬埔寨吳哥航空公司K6989航班從柬埔寨暹粒返回成都。登機後,前排乘客將座椅靠背向後調整,該遊客入座時碰到前排乘客頭髮,繼而引發口頭爭執、辱罵和推搡,經空乘人員和隨團領隊勸阻無效。機長認為其影響航空運輸安全,拒絕其繼續搭乘並通知地勤安保人員將其強行帶離。事件造成航班非正常延誤約1小時。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經“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認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
14、檔案號20150014號
袁秀芬,女,戶籍所在地:四川。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2015年10月14日參加四川上航假期國際旅行社組織的赴柬埔寨旅遊,10月19日,與丈夫乘坐柬埔寨吳哥航空公司K6989航班從柬埔寨暹粒返回成都。登機後,前排乘客將座椅靠背向後調整,其丈夫入座時碰到前排乘客頭髮,繼而引發口頭爭執、辱罵和推搡。該遊客與其丈夫一起參與這一過程。經空乘人員和隨團領隊勸阻無效。機長認為其影響航空運輸安全,拒絕其繼續搭乘並通知地勤安保人員將其強行帶離。事件造成航班非正常延誤約1小時。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經“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認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
13、檔案號20150013號
榮嘉欣,男,戶籍所在地:上海。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與妻子于2015年9月25日從上海抵達日本札幌擬赴沖繩旅行。9月26日晚10時,夫妻二人在札幌入住酒店附近的羅森便利店購物,因妻子在付款前即撕開包裝食用,遭到店員制止,並被告知不得在店內進食。該遊客認為店員有辱其妻,隨即揮拳毆打店員,導致該店員鼻子和臉受傷。店員報警後,當地警察趕到現場,以現行犯罪名拘捕了這對夫婦。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經“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認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
12、檔案號20150012號
黃建魁,男,戶籍所在地:湖南。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于2015年8月23日參加成都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赴都江堰青城山一日遊團隊,合同中不含其小孩門票費用。因其小孩身高超過1.2米,景區工作人員要求購票,該遊客因此與隨團導遊發生爭執,並將手中茶杯砸嚮導遊頭部,造成導遊頭部受傷。經公安機關調查取證,認定該遊客負有全部責任。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經“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認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
11、檔案號20150011號
肖燕 女 四川人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參加由重慶匯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赴泰國旅遊團,該旅行團原定於2015年9月4日(後延遲至9月5日)返回重慶。在航班延誤期間,肖燕拒絕聽從領隊勸阻,煽動遊客對抗泰國警方執行公務行為,散佈警方打人等不實信息,以拒絕登機要挾賠償,干擾泰國曼谷機場工作人員及領隊履行職務,辱罵領隊及同行其他配合工作的遊客,並最終擅自脫離團隊,未隨團返回。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
10、檔案號20150010號
劉鵬,男,四川人。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參加由重慶匯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赴泰國旅遊團,該旅行團原定於2015年9月4日(後延遲至9月5日)返回重慶。在航班延誤期間,劉鵬拒絕聽從領隊勸阻,以維權名義用機場登機口廣播煽動遊客,以拒絕登機要挾賠償,散佈泰方扣留護照等不實信息,干擾泰國曼谷機場工作人員及領隊履行職務,辱罵領隊及同行其他配合工作的遊客,並最終擅自脫離團隊,未隨團返回。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
9、檔案號20150009號
賴素芳,女,重慶人。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參加由重慶宏金龍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赴泰國旅遊團,該旅行團原定於2015年9月4日(後延遲至9月5日)返回重慶。在航班延誤期間,賴素芬拒絕聽從領隊勸阻,散佈泰方扣留護照等不實信息,干擾當地警方及泰國曼谷機場工作人員履行職務,並最終擅自脫離團隊,未隨團返回。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7年9月10日。
8、檔案號20150008號
王海燕,女,重慶人。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參加由重慶大新華運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組織的赴泰國旅遊團,該旅行團原定於2015年9月4日(後延遲至9月5日)返回重慶。在航班延誤期間,王海燕拒絕聽從領隊勸阻,散佈泰方扣留護照等不實信息,干擾泰國曼谷機場工作人員及領隊履行職務,辱罵領隊及同行其他配合工作的遊客,並最終擅自脫離團隊,未隨團返回。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
7、檔案號:20150007號
唐代東,男,四川人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5年5月,該遊客在青海某景區遊覽時,攀爬主題雕像照相,並將照片在網絡上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
6、檔案號:20150006號
華玉敏,女。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5年4月,該遊客乘坐大連至深圳ZH9724航班,在飛機上因調整座椅問題與他人發生爭吵、打鬧,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其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
5、檔案號:20150005號
王玉玨,女,遼寧人。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5年4月,該遊客乘坐大連至深圳ZH9724航班,在飛機上因調整座椅問題與他人發生爭吵、打鬧,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被警方處以行政拘留5日。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其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
4、檔案號:20150004號
李文春,男,陜西人。
不文明行為事由:2015年五一假期前夕,在吳起縣勝利山景區內,李文春攀爬紅軍雕塑照相,被其他遊客拍照記錄後在網上傳出,引起公眾廣泛譴責,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5月4日至2025年5月3日。
3、檔案號:20150003號
周躍,男,北京人。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在2015年1月10日淩晨,由昆明飛往北京的MU2036航班上,強行打開飛機41L、42L座位旁兩道應急艙門, 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他的違法行為予以治安拘留15日處罰。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2、檔案號:20150002號
王聲,男,江蘇人。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在南京參加了由中國康輝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組織赴泰團隊遊,該旅遊團于2014年12月11日晚乘坐泰國亞洲航空公司FD9101由曼谷飛往南京。登機後,該遊客要求空服人員將他與同伴的座位調換到一起,雖經調換,但耽擱時間較長,引起兩人不滿。就餐時,因其同伴與空服人員發生爭執,該遊客與空服人員激烈爭吵,並謾罵、恐嚇和威脅。因事態危害航空安全,機組決定飛機中途返航。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1、檔案號:20150001號
張艷,女,安徽人。
不文明行為事由:該遊客在南京參加了由中國康輝南京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組織赴泰團隊遊,該旅遊團于2014年12月11日晚乘坐泰國亞洲航空公司FD9101由曼谷飛往南京。登機後,該遊客要求空服人員將她與同伴的座位調換到一起,雖經調換,但耽擱時間較長,引起兩人不滿。就餐時,該遊客要求空服人員提供熱水,被告知熱水需要收費,造成該遊客不悅,與空服人員發生言語衝突,隨即將熱水潑向空服人員,並激烈爭吵、謾罵、恐嚇和威脅。因事態危害航空安全,機組決定飛機中途返航,落地後該遊客被泰國警方帶走。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將該名遊客列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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