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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網站今日發佈《關於修改《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家旅遊局日前對《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改,修改後的《辦法》明確,“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及影響程度確定,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據介紹,國家旅遊局對《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文件名稱修改為《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五款修改為:參與賭博、色情、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第六款修改為: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活動;增加“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作為第七款。第六條修改為:“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及影響程度確定,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以下為《辦法》全文:
國家旅遊局關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旅遊誠信建設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遊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央文明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文明旅遊工作的意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遊客不文明行為”是指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法律責任,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三條 縣、地(市)、省級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遊客不文明行為”採集報送等工作。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建立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五條 遊客在旅遊活動中因下列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或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納入旅遊部門的“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一)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壞公共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三)違反旅遊目的地社會風俗、民族生活習慣;
(四)損毀、破壞旅遊目的地文物古跡;
(五)參與賭博、色情、毒品內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
(六)嚴重擾亂旅遊秩序的活動;
(七)國務院旅遊主管部門認定的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實行動態管理。“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保存期限視遊客不文明行為情節及影響程度確定,期限自信息核實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省級“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下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全國“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由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報送,或通過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採集。
第八條 “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形成後,旅遊主管部門應將“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遊客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人民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
第九條 被記入“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遊客認為將其納入記錄錯誤的,可以向做出記錄的旅遊主管部門提交異議申請,一般應由當事人本人提出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旅遊主管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異議申請人做出答覆。旅遊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糾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的管理。
第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故意提供錯誤信息的,或篡改、損毀、非法使用“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