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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北京開往深圳的G79次高鐵列車發生停電故障,乘客被困車廂兩個小時,車內氣溫高達40℃。從網友現場發出的照片可見,乘客們基本衣服濕透,甚至有人熱得“差點虛脫”。鐵路方面當天向旅客致歉。
高鐵因故障晚點,並不罕見。但故障發生後是否有應急機制,致歉後是否有賠償機制,現有法律為何解決不了賠償難問題,成為人們追問的焦點。
應急機制在保障乘客安全層面如何實現
據乘坐該次列車的網友稱,兩個小時中,列車斷水斷電,空調停止供應,車廂內氣溫驟升,多數人不堪悶熱。甚至“列車裏的水都賣光了”。高鐵靠電驅動,一旦停電車內設備將無法運行,這是常識。
事實上,針對“斷電停運”的情況,鐵路方面並非沒有應急預案。據記者查閱資料,2011年6月底京滬高鐵開通,鐵道部此前已編制12種應急預案,從一些地方鐵路局、段公佈的實施細則看,應急預案內容也相當完備。但其中多數條款意在對內指導救援,針對乘客本身的應急服務涉及甚少。
據高鐵工程師介紹,京滬高鐵採用多制式供電模式,一旦出現故障導致停電,將啟動列車電池充電設備,可以提供120分鐘的緊急照明、通風和通訊用電,在列車救援期間,保障旅客的舒適性。
而在此次列車晚點事故中,這一應急措施為何不啟動,尚沒有説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智慧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認為,鐵路方面應向航空運營學習,加強對乘客進行應急處理的常識普及。從技術角度考慮,應急預案的相關內容以及何時啟動,應提前告知乘客。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佔領向本報記者介紹,高鐵車門是利用自動門電磁原理開啟,斷電時只能依靠備用電開啟。考慮到安全性問題,在地形複雜的路段不會開啟車門。“但特殊緊急情況下,像此次高溫天氣下,應允許車門打開,以防止出現乘客意外安全事故。同時,應急預案也應包括停電時車窗不能打開的解決方案。”
晚點不賠為何成“行業慣例”
翻閱京滬高鐵運行五年來的新聞資料,晚點賠償的訴求均不了了之。甚至,有不少乘客向法院提起訴訟,基本都被駁回,理由是“于法無據”。賠償機制空白已經成為高鐵運營中常見的投訴問題。
“現行鐵路法、鐵路運輸條例等對貨運晚點有賠償規定,確實沒有對客運晚點作出要求。”劉智慧認為,法律沒説賠償,但也沒説不賠償。而且據合同法第290條規定,即:“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鐵路公司與乘客構成合同關係,高鐵晚點應屬於鐵路運輸合同中出現的故障延誤,應當依據合同法關於客運合同的有關規定界定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一邊倒”,肯定了“不賠”主張,導致行業裏默認“高鐵晚點不賠”,也是不合理的。
趙佔領贊同鐵路公司構成合同違約,應該賠償乘客損失。另一方面,他也坦承,多數情況下,火車晚點造成的具體損失難以證明,加上現有法律、標準等也未明確規定火車晚點的賠償問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很難支持賠償訴求。
在類似事件中,鐵路部門還表示,停電故障是因第三方供電公司所致,並非自身原因。對這一説法,劉智慧認為,乘客對鐵路公司的索賠和第三方的責任無關。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因此,鐵路公司承擔高鐵晚點的違約責任,對乘客進行賠償;至於供電公司的責任,由鐵路公司自行解決賠償問題。
鐵路法面臨修改,能否解決老問題
京滬高鐵運行五年來,已經成為人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數據顯示,我國每年有10多億人次乘坐高鐵。但令人驚異的是,高鐵竟然在現行鐵路法中只字未提。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目前鐵路法為1990年正式通過,曾于2009年8月和2015年4月兩次修正。不過,第二次僅是在鐵路政企分開後,將鐵路運價調整的權限作出修改,由原鐵道部移交給鐵路運輸企業,並沒有提及高鐵的相關內容。
“高鐵、動車組行業標準在鐵路法中的無法可依,使我國高鐵在建設、管理、運營等方面欠缺了社會力量的監督與約束。這也使得鐵路企業在行使相關社會職能時,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進行全程盯控。”趙佔領認為,高鐵入法勢在必行。
“高鐵和普通列車不同,而和飛機具有很多共性,如速度快、價格高、安全性強等,乘客對兩者的準點要求較高。所以要將高鐵納入法治化運營軌道,有必要把晚點賠償機制提上議程,可以參考航空法相關原則,厘清鐵路部門責任。”劉智慧建議。
據悉,交通部部長楊傳堂曾於今年年初表示,2016年工作重點之一是健全法規制度和標準體系,推進鐵路法修訂等重大鐵路立法項目,著力完善鐵路標準體系。
受訪專家們均表示,在鐵路法修改中,應及時修改、更新“超時服役”的法律條款,對於百姓關注的晚點賠償、乘車安全保障等問題應給予重視和積極回應。建議將晚點賠償寫進鐵路法新增條款中,同時參考航空晚點賠償規定,建立全國統一的列車晚點“賠償標準”,以此督促鐵路部門主動履行契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