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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遊條例》提交審議 擬禁止散發“一日遊”廣告

旅遊首頁 新京報 2016年07月22日 09:08 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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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後,北京市旅遊市場的“一日遊”小廣告亂象、利用自有住宅發展“民俗遊”,以及日趨流行的網購旅遊産品,將有明確的法規予以規定。

  昨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旅遊條例(草案)》,對非法“一日遊”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非法‘一日遊’屢禁不止,既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又破壞了首都形象。”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劉振剛説,此次草案對“一日遊”進行了多方面規範。

  據悉,所謂“一日遊”,是指旅行社組織旅遊團隊或者旅遊散客,在北京市景區按照固定旅遊線路進行觀光遊覽,為旅遊者提供除住宿外的綜合性旅遊接待活動。

  草案規定,旅行社經營一日遊産品的,應當向旅遊行政部門備案,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佈經營一日遊産品旅行社的信息,供旅遊者查詢。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挂、涂寫、張貼“一日遊”産品廣告,違反的將由城管部門進行處罰。

  另外,經營“一日遊”産品的旅行社應當在旅遊行程開始前通過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填報團隊服務信息,並向旅遊者提供旅遊電子行程單;沒有通過旅遊團隊服務管理系統填報團隊服務信息,將處1萬元以下罰款。

  劉振剛介紹,北京市旅遊立法起步于1999年市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並於2004年、201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

  他介紹,管理條例施行以來,在規範市場秩序、提高服務質量、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劉振剛表示,目前北京旅遊業正面臨新形勢、新情況,有必要對管理條例進行全面修訂,為旅遊業健康發展提供法制保障。同時,目前北京市旅遊工作面臨的實際問題,也需要地方立法解決。

  ■ 焦點

1 網購旅遊産品受損失可向平臺追責

  對於通過網絡經營旅遊産品的情形,草案也明確了相關規定,要求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並在其網站顯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經營範圍、經營地址和聯絡方式等信息。違反上述規定將由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旅行社在網絡交易平臺經營旅行社業務,則應當向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單位提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審核。未經審核,不得發佈旅行社經營信息。網絡交易平臺發佈的旅遊經營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草案規定如果旅遊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或者接受旅遊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要求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明確指出,對於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單位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旅遊者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單位賠償。網絡交易平臺經營單位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2 立法許可自有住宅經營“農家樂”

  劉振剛介紹,此次草案中對北京市民俗旅遊經營進行了明確規定。

  “‘北京人家’、農家樂等經營模式發展較早,市場較大”,劉振剛説,這些已經對促進軟性就業、提高群眾收入有積極意義。但是依據現有法律規範,民俗旅遊既不能歸類為旅館業,也不能歸類為餐飲業,但又不能不另設門類給予規範。

  因此,本次立法中對城鄉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經營旅遊進行了規範和引導。草案提出,北京市城鄉居民可以利用城區傳統院落、農村合法宅基地上的自有住宅依法從事民俗旅遊經營活動,市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利用自有住宅從事民俗旅遊經營活動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旅遊行政部門會同工商、公安等部門予以登記並向社會公示。

  草案也鼓勵民俗旅遊經營者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為旅遊者提供安全保障。

  對利用衚同資源開展人力客運三輪車衚同遊特許經營的,草案要求依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草案還提出,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通過設立旅遊開放日、旅遊觀光通道等方式向旅遊者開放,挖掘文化內涵,豐富旅遊資源。(黃穎 實習生盧心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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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糾錯編輯:李響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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