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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華南師範大學舉行的社會保險法論壇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長余明勤表示,《社會保險法》估計今年年內就可以出臺。該法中關於上下班途中遭遇機動車事故,到底算不算工傷的規定,再次引發與會專家熱議。(6月14日《廣州日報》)
早在去年7月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時,各界就對是否取消這一規定熱議過。客觀地説,現行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算工傷的規定,的確與傳統法理有衝突。
車禍受害者不僅能得到交通事故賠償金,還能得到工傷賠償,即一次傷害得到兩次賠償,明顯屬於重復賠償。有論者以為,上下班途中遇車禍,屬於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保險制度的“僱主責任原則”有著本質區別———上班途中的員工並不是在為僱主創造利潤,但卻要由僱主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且1996年這一規定出臺時的立法背景是,當年沒有交強險制度,大量勞動者遭受車禍後無法得到有效賠償,才需要工傷賠償“補位”,但目前已沒有這個問題了。
這種觀點值得商榷。
《社會保險法》草案中確定的立法宗旨是“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所以工傷制度本身有著維護弱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均衡各方利益的社會職能,並不止于“僱主責任”———給僱主創造利潤時受到傷害,才能得到賠償,否則不能。
現行《工傷保險條例》還把在搶險救災中受到傷害、傷殘軍人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也一併“視同工傷”,從嚴格的“僱主責任”來説,這是不公平的,但如此規定有助於維護社會公義、提高勞動者的保障水平。這正是此次《社會保險法》的立法欲體現出的社會價值。
從公平的角度説,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的確沒為僱主創造價值,但上下班是為工作做必需的準備,與工作有明確的因果關係。特別是很多員工加班到深夜回家,精神極度疲憊,此時受到的傷害,不能簡單地説與工作無關。
工傷待遇是廣義上的勞動者福利,而福利有其剛性,只宜增加,不宜減少,否則有悖於民眾的心理預期,社會影響未必良好。早在1996年,原勞動部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就有此規定,2004年國務院的《工傷保險條例》重申了這一規定。這一規定已實行14年,在改革進入攻堅階段、勞資關係日益敏感的當下,取消這一“福利”應慎之又慎。
更為關鍵的是,雖然從法理上説工傷賠償屬於僱主責任,但由於工傷保險是法定強制保險,其賠付方是政府,僱主沒有決定權;所以上班遇車禍算不算工傷,其實就是政府願意不願意承擔更大的責任問題。如果立法取消實施了14個年頭的這個“福利”,就是政府縮小了責任範圍,這無助於體現勞動者的尊嚴。就算現行規定有重復賠償的問題,讓員工“佔了便宜”,但在勞動者整體福利狀況不佳的情況下,立法者對這一“既得利益”,應有足夠的寬容心。畢竟,民心無價。(原題:“上班遇車禍不算工傷”減了民眾“福利”)
責編:任釗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