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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揚子晚報》報道,江蘇省揚州市江都藥監局局長呂國樂、副局長金道春,在2009年被判處徇私舞弊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兩人獲罪後至今仍擔任原職。6月15日,江都市委組織部作出回應,表示兩人均于當日被免職。
被判有罪後,兩名“有罪局長”卻在任上風平浪靜地呆了一年。不幸的是,數日前兩人被媒體關注,於是當地火速將其“免職”——這中間的遲滯與迅捷,耐人尋味。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構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也規定,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法律界人士認為,藥監部門與群眾生命健康密切相關,兩人均係涉假藥案而構成徇私舞弊職務犯罪,顯然已經不適合再擔任領導職務。官至局長而被判有罪,在地方上自然不會是小事情,如此聲勢浩大地興師問罪,最後又波瀾不興地不了了之,法之尊嚴、權之公信何在?
官方的説法是“機構改革方案有所調整,接替人選難定”,這個理由我們姑且信之——但既然方案如此難以調整、接替人選如此費勁,何以在媒體曝光之後短短數日就火速免去了兩人的職務?難道輿論監督竟然如此精準?火速免職究竟是法定程序,還是賣給民意的一個面子?若是前者,需要拿出更翔實的證據,讓群眾相信,職能部門免去其職務這“一走”非得走一年不可;若是後者,則這樣的免職和敷衍塞責毫無區別。如果不是媒體恰好關注到此事,權責對等的原則能最終兌現嗎?
某種意義上説,官員有罪而累年不罰固然讓人憤懣,但罰得如此迅速而“不著痕跡”更是讓人糾結。前幾日,安徽馬鞍山花山區旅遊局長汪某開車,與行人胡某發生口角糾紛,並動手打了胡某,惹得上千公眾圍堵,為解決這一事件,地方一把手當場宣佈將這位局長就地免職,還將其拘留關進看守所。此事引發公眾強烈關注,一片叫好聲裏,有人對這種“雷厲風行”的程序性質疑。當我們開始從目的正義的狂歡轉向程序正義的關注時,起碼證明社會在進步,正義或權利更為關切那些內生性、穩定性、制度性的實現路徑——而不是靠清官或者靠狠官。
不管火速免職是法定程序還是賣給民意的面子,地方相關部門起碼還應該給出合理的解釋:這一年多來,為什麼“有罪局長”被群眾盯著卻不被上級記起?
責編:任釗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