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發芾:憑什麼要向企業高管返還個稅?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7日 08: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審計署近日公佈了《17個省區市財政管理情況審計調查結果》,《調查結果》顯示,有4個省級和10個省以下地方政府及開發區以購房補貼、購車補貼和人才獎勵等名義,向2萬多名企業高管返還個人所得稅4.63億元。

  在近來國家強調公平收入分配的大背景下,這樣一則消息確實有些諷刺。事實上,地方政府給企業高管返還個人所得稅的做法,近年非常普遍,可以説已經是地方招商引資的法寶。去年年底,上海就為吸引金融人才而實行返還所得稅的辦法,報道稱“這一優惠將使金融高管應付所得稅大幅下降”(《新聞晨報》2009年12月3日)。而北京曾經的做法更為優惠:金融從業人員可以享受最高30萬元的所得稅返還。(《北京現代商報》2006年1月20日)。北京、上海如此,其他地方還不照貓畫虎?

  中國稅制結構的總特點是具有累退性,一個人收入越高,他的稅負佔收入的比例反而越低。雖然個人所得稅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但實際操作中,由於權力之手的恣意運作,個稅不但無助於縮小收入差距,反而擴大了收入鴻溝。現實中,一方面,除了有明顯稅收把柄可抓的工薪階層外,真正的高收入者逃稅非常普遍。另一方面,就是在工薪階層中,政府為了取悅某些高薪收入者如企業高管,對他們實行返還所得稅的優惠措施,使得真正的高薪者同樣能夠少納稅甚至不納稅,中低等收入者反而成為個稅的主力。

  地方政府此種做法是違規的,審計署已經調查並曝光就是明證。但是,此種做法的違法悖理處還需深入分析。

  《個人所得稅法》是由人大經過不斷討論修改制定的,地方政府除了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外,並無進行減免稅的權限。如果説,政府由於徵稅成本過高,無法徵收到一些逃稅能力較強的高收入者的稅,而使個稅的調節功能不能很好發揮還情有可原的話,那麼,政府決定通過返還個稅的方法取悅高薪高管的做法,完全違背《個人所得稅法》調節收入分配這個根本的立法精神和宗旨。

  我還注意到,各地的做法中,強調對於個稅的返還,而不是減免。其用意在於,地方政府雖然沒有權力免稅,但是有權決定財政收入的使用。個稅一經徵繳入庫就是財政收入,政府拿出財政收入再去返還企業高管,就是政府在支配自己的財政收入,而不是減免稅了,就不被法律禁止。事實上,這種做法,無非是變著法子打擦邊球,本質上仍然是違法減免稅,不過多了幾道手續而已。而這來來去去的手續,目的正是為了規避免稅的嫌疑,將違法“洗”成合法。由此可見地方政府想方設法規避法律的“良苦用心”。

  即使退一步,承認先徵後退與減免稅不同,是地方政府有權支配的財政收入,但仍然難逃合法性合理性的拷問。政府應該平等對待每一個納稅人,納稅人具有獲得平等對待的權利,這是憲法規定的平等權。當月收入兩三千元的工薪者買不起房子,卻還要從養家糊口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收入分厘不少地為政府交納個稅時,月薪數萬元數十萬元的高管卻可以享受返還個稅、用於房補等的特權。顯然,地方政府不但沒有平等對待納稅人,而且還看人下菜、嫌貧愛富。這種勢利行為侵害了納稅人的平等權。政府的每一份財政資金都來自人民的納稅,其支出也要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批准。不難想象,這樣嫌貧愛富的支出,如果要拿到桌面上由真正的人民代表審議,其被批准的幾率有多高。(原題:向高管返還個稅太勢利)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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