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衛華:個稅徵管應避免“傷及無辜”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1日 08: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要真正發揮“個稅”對高收入的調節作用,強化徵管時就應該把重點放在高收入者身上,準確“定位”高收入者,避免傷及低收入者、影響中等收入者。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加強對五類高收入個稅的徵管,包括:財産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外籍個人取得所得。

  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在現階段具有重要的意義。此舉不僅有利於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也有利於貫徹公平稅負原則,優化稅制結構,增加財政收入。不過,個人所得稅徵管也應該把握保護低收入者、適當照顧中等收入者、重點調節高收入者的原則,避免“傷及無辜”。

  多年來,我國各級稅務機關逐步加強對高收入的稅收徵管,取得了良好成績。但是,與個人所得稅的職能要求相比,對高收入者的調節還遠未到位。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管主要採取代扣代繳,因而“個稅”收入的60%以上來自工薪階層。工薪階層中雖然也有高收入者,但高收入者主要不在工薪階層。加強代扣代繳,是強化徵管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實踐證明,單靠代扣代繳,難以發揮“個稅”對高收入的調節作用。由於我國收入來源的多元化,收入形式的多樣化,加之現金流通的普遍化,稅務機關難以控制稅源,難以掌握人們的收入,特別是高收入者的收入。要真正發揮“個稅”對高收入的調節作用,強化徵管時就應該把重點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同時還應該避免傷及低收入者,影響中等收入者。如對高收入者主要所得來源(如股權轉讓所得等財産性所得)加強徵管,實施限售股個人所得稅政策等,就應採取有效措施在調節高收入的同時,避免對股市帶來負面的影響,以免“誤傷”其他中低收入者。

  當前,加強對高收入的稅收徵管,完善徵管制度,強化徵收管理,是發揮“個稅”職能作用的重要保證。為此,筆者建議,第一,加強稅源監控——全面落實稅收徵收管理員制度,強化納稅人登記號管理,健全納稅檔案,建立健全居民收入監測體系,有效加強對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者的監督管理,減少對高收入的漏徵漏管。第二,建立嚴格的制約機制。針對高收入漏徵漏管的情況,在抓好單位代扣代繳的同時,實行全員申報和僱員與僱主雙向申報制度,對高收入進行重點監控。第三,加強部門協作和仲介監督。稅務機關要加強與銀行、工商行政管理、海關、公安等部門的協作,及時掌握納稅人特別是高收入者收入的變動情況,同時發揮仲介機構、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堵塞高收入者的逃稅通道,減少逃稅現象。第四,加強現金管理。要通過立法,推進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強化現金管理,只有從資金流上掌握稅源變動情況,強化源頭管理,才能改變目前個人所得稅收入大部分來自工薪階層的狀況,真正加強對高收入者的調節。第五,對違法者嚴肅處理。對逃稅等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增加違法者的成本。

  通過上述措施,相信可以進一步強化稅收徵管,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準確“定位”高收入者,避免“誤傷”中低收入者。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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