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憑啥收“保護費”?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29日 15: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一位家長反映説,他家3歲的女兒就讀于龍泉音樂廣場附近一所幼兒園,前段時間,女兒回家告訴媽媽,老師要求每位幼兒必須交30元的“保護費”。老師説是學校為保護幼兒安全,要聘請一名保安,屬於學費外的額外開支。(5月25日成都商報)

  今年以來,我國一些地方相繼發生了多起惡性襲擊兒童的案件,引起了中 央的高度關切,並要求各地政府和公安機關把保護學校、幼兒園孩子人身安全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強化校園安保工作。

  各個學校、幼兒園也聞風而動,認真排查校園內部安全隱患,配備專職安保人員,加大對安全設施的投入。這種對孩子人身安全高度負責的做法,受到了學生家長的歡迎和好評。

  但不容忽視的是,一些學校、幼兒園以安全設施升級、學校沒有安保專項資金為由,向學生收取、攤派諸如磁卡、保安等各種名目的費用,而上述報道中的幼兒園更是巧立名目,居然向幼兒收取什麼“保護費”,引起了家長的質疑和不滿。

  實際上,家長把孩子送到學校、幼兒園,就是委託學校、幼兒園管理、看護自己的孩子,學校和幼兒園本來就該承擔起保障孩子安全的責任,投入各種安保費用也是理所應當的。

  當然,由於長期以來學校、幼兒園一直沒有安保專項資金,現在突然叫他們拿出這筆錢可能確實有困難,但把這種負擔轉嫁給家長顯然不妥,特別是在教育部嚴禁亂收費的當下,更有頂風而上之嫌,更易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和家長的強烈不滿。

  平心而論,安保費用叫家長出有失公平,叫學校和幼兒園出,很多學校和幼兒園根本拿不出錢來,唯一的辦法就是由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門“買單”,而且這也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但問題在於一些地方政府喜歡算小賬和眼前的賬,根本不願意從地方財政劃撥校園安保費用,而是把“球”踢給學校,責令他們“自行解決”,結果學校、幼兒園只好轉嫁負擔,向學生攤派安保費用了。實際上,這種做法極不明智,因為一旦發生惡性校園安全事故,地方政府作為第一責任人自然脫不了干系,而最後“買單”的還是政府。

  所以,我們希望各地、各級政府必須擔當起自己的責任,而當務之急是對學校、幼兒園違規收費問題進行專項檢查,堅決剎住與校園安保有關的亂收費、亂漲價之風,並加大對校園安保工作的資金投入,以全面提升校園安保水平,確保孩子的人身安全。(孟木二梓)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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