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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神木法官張繼峰數年前入股當地一家煤礦,在國家命令公務員必須退出煤礦等企業股份後,張繼峰仍堅持隱性入股。日前,張因連續兩年未得到煤礦紅利,而將煤礦告上法庭,異地審理的橫山法院一審判法官勝訴,判煤礦方給付其1100萬元的紅利,此案正在二審之中。
對此事件,《新京報》5月24日發表《“法官參股獲千萬分紅”該怎麼收場》的社論,認為橫山法院判張繼峰勝訴,符合法理而只是有違情理。這樣的説法,其實是誤讀我國有關合同法律制度。事實上,這位法官參股煤礦,由於違反了法律和政策,其參股行為不但應被判無效,有關部門還應依法嚴厲處分其違法參股行為。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法官不得有的11種行為,其中就包括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也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根據這兩項法律的明確禁令,公務員(包括法官在內)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違反法律。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又規定,合同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屬無效。《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項也有類似規定,即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因此,法院不應判張勝訴,最多只能判由煤礦返還其當初入股的股金,並根據銀行同期利率計算利息。事實上,法官或公務員違反國家的法律和政策禁令入股煤礦,本身就是非法行為。
責編:趙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