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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0年05月25日 09: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1+1
一位法官,180萬入股一家煤礦,獲利660萬,在近兩年沒有拿到紅利就把煤礦告上了法庭,還獲得了勝訴。這樣一條新聞,誰乍一聽都要琢磨上一會兒,確實這是一個考驗,它考驗著我們是非立判的能力,考驗我們對於法律精神理解的能力,甚至在考驗我們最基本的一般邏輯思維的能力。
主持人:張法官在所謂的“自我舉報”之前,應該算了可能自己會抽到什麼樣的簽,中簽,或者下簽。那麼,岩松説我們要給一個下下簽,你給出的下下簽是什麼呢?
白岩松:如果僅僅是下簽的話,是沒有還給社會和人們期待的一個公正。也就是説,該拿的錢都拿走了,後半生無憂,也通過違反的規定所獲取了這樣的一種收入,即使這個扔掉法官的身份,公務員的身份,對我來説無所謂,我拿著1460萬我可以幹很多很多的事情,我們的公正在哪?所以我覺得,在這件事情的處理上還應該有下下簽,這種下下簽就是在依照《公務員法》和《法官法》的時候,在對他進行就地免職,這是李毅中2005年明確説的話,當時他還安監總局的局長,説一旦查出我們的公務員誰入股,就地免職,依法嚴肅處理。現在就地免職是應該的,另外,法官的身份要就地取掉。但是這恐怕不出乎他預料,僅僅是下簽而已。
接下來的下下簽就是他獲得的這種違規收入,甚至違反《法官法》和《公務員法》的收入,是不是應該也該一併拿掉,那我覺得,從還社會公眾來説應該。
主持人其實公務員不能經商,這是一個社會共識,一個常識,但是我們還會看到這樣的現象,你覺得為什麼會屢禁不止?
白岩松:在2005年時候出臺了這樣的一個規定之後,當時安排了一個9月22日大限,就是説你自己應該趕緊撤出來,但是我注意到了,特別今天翻查了那一段時間的媒體,《法制晚報》就登了,應者了了,也就是説我要退股的了了。事隔了幾年之後,你才發現,不是沒有,原來是真的有,而且藏得這麼深,還在獲取利潤。那麼他們視我們的法律和法規為何物呢?
第二,我要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剛才片子中已經有了,在2008年的時候,在當地張繼峰作為原告已經開始提起訴訟,當地的法院怎麼能説不知道呢?是知道的,因為是出於回避的原則才把他從神木轉移到另外的一個縣法院。做出這個決策的過程,就意味著知道這個因素。
既然知道這樣的因素,難道你不知道幾年前嚴格的規定,我們的《法官法》和《公務員法》有何規定嗎?另外不知道該退股嗎?當地的有關負責人這兩年來幹什麼?所以我們的譴責不能只針對張繼峰去,還要針對都在他自我舉報了之後這兩年的時間依然沒有作為。
責編:任釗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