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丹紅:羅彩霞案為何“久拖不審”

發佈時間:2010年05月06日 10: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高考又將臨近,廣受關注的羅彩霞案卻在法院立案後因管轄權異議拖延一年,至今未能開庭。羅彩霞被人冒名頂替上大學,一直沒有得到個法律上的説法,這引起公眾的諸多議論。拋開一些情緒化的評論,我們注意到:僅為處理管轄權異議,就用去了8個多月時間。

  管轄權異議,淺顯地講,就是認為受理案件的法院不具備審理此案件的權限,這是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但由於相關法律沒有對該權利的行使程序作出限制性規定,當事人濫用此項權利拖延訴訟時間的現象屢見不鮮。

  權利的遲到會造成新的傷害,因此訴訟及時作為一項程序法的原則,要求糾紛能快速地獲得處理。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造成的消極影響十分明顯。對於社會而言,一起引起如此大反響的案件久拖不決,可能會在無形中損害法律權威和司法的公信力。2010年的高考越來越近,造假者至今仍未承擔應有的民事責任,或許會影響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對高招公平的信心。

  不可否認,訴權的濫用,是任何一種訴訟中都可能存在的情況。對此,法院不應也不會無所作為。法院規定各類案件審限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訴訟拖延。《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第十一條把辦理管轄爭議案件的期限定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要經院長批准才可以延長兩個月。實踐中,各級法院為避免管轄權異議被當事人濫用,加快訴訟進程,甚至規定了比上述期限更短的時間。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明確規定,裁定管轄權異議的時間一審為15日,二審也為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0年也有類似的規定。

  問題在於,雖然每類案件的審理期限都有規定,但也可以報請延長,而且請示、報核的時間是不計算在審理期限之內的,有時候請示、報核的時間比審理期限本身還要長。儘管對於“審判人員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法律有明確的約束,但一般情況下,法官超審理期限只是被歸結為態度不好、效率意識不強或者是辦案水平較低,頂多受到批評教育而已。在這樣的背景下,羅彩霞案“久拖不審”,就成了一種“無惡意”的程序問題。

  從這個角度看,羅彩霞以勇敢的起訴為千萬考生爭取公平的受教育權樹立了榜樣,精通法律、手握裁判權的法官們更應該考慮到這一案件的社會影響,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更自覺地承擔起實現公平正義的責任。

 

責編:任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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