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傑:給離婚設期限,是否有欠妥當?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30日 11: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在民政部主辦的“全國婚姻家庭”研討會上,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長期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建議,“婚姻法”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4月29日《新京報》)。

    這位法官的意思是,以法律的名義為婚姻設立“最短期限”,即在結婚後的一定期限內任何一方都不得提出離婚。這位法官解釋説,他的建議還包括增加“離婚等待期限”。概括地講,就是希望設立“婚姻最短期”和“離婚等待期”兩個期限以防止草率離婚。

    其實,隨著離婚率上升日益受到社會的高度重視,類似試圖通過增加離婚難度防止草率婚姻的建議早已有之。遠的不説,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就有代表委員建議,通過增加婚姻調解書等離婚手續或增設離婚冷靜期的方式,提高離婚難度,以有效防止“衝動型”離婚。

    乍看上去,這些建議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實行,或確能一定程度上遏止不斷飆升的離婚率。不過,這些建議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治標不治本,甚至在出發點和立足點上就存在偏差,它們更偏重於單純維護婚姻穩定,而不是著力解決夫妻矛盾和化解家庭糾紛,因而所建議的措施難免會戕害婚姻自由,違背婚姻倫理和基本法理。

    婚姻是家庭的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婚姻的動蕩,“閃婚”、“閃離”的氾濫,造成婚姻家庭的嚴重不穩,特別是其背後的矛盾糾紛,更是社會不穩定的潛在因素。因此,婚姻家庭制度在任何國家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努力維護婚姻的穩定,妥善處理婚姻糾紛,防止輕率離婚,既是立法司法者的任務,也是整個社會的責任。不過,如何防止輕率婚姻,法律制度有不同的法律措施。

    在我國,隨著結婚、離婚手續和程序的簡化,在一定時期內出現了輕率結婚、閃婚閃離和離婚率急劇上升的不正常現象,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焦慮和不安。按照我國現行規定,離婚有兩種基本途徑,一是自願離婚,直接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手續簡單,即到即辦;二是一方不離或有其他糾紛,需到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辦理,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要經過調解、開庭審理、判決等法定環節,持續數月的時間。

    就訴訟離婚而言,我國法律程序的調解環節和一定的審理期限,已經足以保證夫妻雙方保持冷靜,慎重決定。另外,在實體上,法官判決時還要對是否符合離婚的實質要件進行審查。顯然,通過程序“冷靜”和實體“鑒別”,訴訟離婚案件已談不上“草率”。人們詬病較多的是自願離婚,建議增加離婚難度也主要針對它而言。

    説實在的,我國目前自願離婚的程序的確有些“草率”,只要夫妻雙方表達了離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記機關就“蓋章發證”予以認可。這與婚姻家庭在國家和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嚴重不符。表面上看,這是最大限度地保證了離婚自由,但不能忘記的是,法治社會中的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尤其是當它對社會利益産生潛在威脅時。從這個意義上講,對自願離婚設置一定的程序是必要的。

    但筆者認為,應從解決矛盾、化解糾紛層面上思考問題,而不能簡單地以“婚姻維穩”為基本目標。因此,筆者並不同意單純通過設定“期限”來防止草率離婚,通過設立婚姻輔導期的方式會更妥當。在此期間內,專門的婚姻輔導機構應主動免費服務,診斷婚姻問題,分析離婚原因,幫助調適婚姻關係,引導雙方正確對待婚姻權利義務,樹立正確的婚姻觀。通過輔導,即使最終仍然離了,但會有助於重組後的婚姻家庭生活。而單純讓婚姻當事人自己“冷靜”、“調適”的期限,對解決矛盾和化解糾紛,特別是對樹立正確婚姻家庭觀並無裨益,不過是簡單地限制了離婚自由而已。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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