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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長期審理婚姻案件的法官,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禮仁建議,“婚姻法”中應增加限定離婚與結婚間隔時間的內容,以防草率離婚現象的發生。而北京市天依律師事務所吳丁亞律師認為,這一建議有違反“婚姻自由”之嫌(4月29日《新京報》)。
先不談王法官的建議是否合理,至少他提出了一個值得我們思考的命題,我們社會的離婚率是不是太高了?兩三年前,北京和哈爾濱民政部門提供的數據就顯示,我國“80後”草率結婚又輕率離婚的人數持續走高。80後獨生子女成為離婚高發人群,已成為婚姻管理部門、婚姻家庭專家和社會學家關注的社會問題。這倒也印證了王法官的判斷,“離婚簡單導致草率結婚,草率結婚又必然使離婚增多,兩者相互作用,惡性循環”。
雖然現代社會離婚率越來越高值得人們憂思,但這是否是一個需要法律直接介入進行規範的問題,則很值得商榷。如果我們認同離婚自由和結婚自由一樣天經地義的話,那麼,王法官的建議在邏輯上最大的缺陷就是,這種做法固然可以讓部分人更加慎重地對待婚姻,但對於一些經過很慎重考慮,認為自己的確需要離婚的人的“離婚自由”,是一種權利的剝奪,因為結婚達不到一定時間不準離婚意味著他(她)們要有很長一段時間要生活在“想離不能離”的痛苦境地。
而且,王法官建議的一個致命缺陷是,這個一定的時間到底是“多長時間”,誰能拍著胸脯説自己就瞭如指掌,即便強行規定一個諸如“七年之癢”的期限,恐怕也是一種理性致命的自負,不足為信。從這個意義上講,防範草率離婚要求法律發力是一個很不現實的主張,因為法律並沒有足夠的理性去規定一個合理的期限,既然這樣還不如讓當事人自己去決定這個“期限”。
在我看來,雖然防止草率離婚法律不能發力更不需要發力,但並不意味著我們面對如此高的草率離婚率置之不理,反倒催促我們要在道德文化的層面去解讀他(她)們為什麼要“閃婚”和“閃離”。有調查顯示,缺乏忍讓和寬容,是當前80後人群離婚的主要原因。但是,他(她)們為什麼要缺乏忍讓和寬容呢?
對此,費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曾有一針見血的分析,他講道“很多人忘懷了這培養的工夫。舊式婚姻因為承認夫婦的關係是痛苦的所以要設法克服,所以肯下工夫。現代婚姻一開頭是一見傾心,接著是如膠似漆,一到結了婚,碰著真正現實的試驗,發現了婚姻的痛苦,心理上既無準備,感情又好像受了欺騙,結果反而不在力求和洽上用工夫了,這是新不如舊的地方”。
按照費孝通先生的分析,“閃離”的癥結其實在於“閃婚”,而“閃婚”的根源又在於對婚姻浪漫性的過度想象。可事實上,婚姻制度的存在,除了為兩情相悅提供一個制度保障外,更重要的功能是為延續後代提供一種制度化的保障,而這種保障對於踏入婚姻殿堂的人來説是一種絕對和純粹的責任,而沒有任何的浪漫空間。
法學家蘇力在“為什麼朝朝暮暮”一文中指出,僅僅出於對兩情相悅的制度化確認,婚姻制度並沒有存在的必要,反倒是婚姻制度本身就是對情愛的一種限制,使得當事人更多地對撫養下一代和對方承擔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講,草率離婚率的攀升,是不是我們對於婚姻責任越來越淡化的一種直接表現,果真如此,法律再強行介入也是沒用的,因為法律不能規定“你必須愛你的妻子”,而建立在社會普遍信仰之上的婚姻道德共識卻可以做到這一點。
責編:趙春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