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國安 :加強經適房出租監管不應“一刀切”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28日 09: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昨天對外公佈《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在監督方面則規定,對違規出售、出租、閒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將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4月27日《京華時報》)

    對於經適房不準出售,這應該是理所當然的,因為經適房是國家配給的保障性住房,沒有完全的産權。但對於出租等情況也一律禁止,卻顯得過於死板,未必合情合理。舉個例子:曾有人反映南京存在經適房出租現象,南京官方調查後答覆説:因為經適房的區位都相對比較偏遠,有少部分住房困難家庭在購買了經適房後,由於小孩上學、就業、就醫等原因,寧願租住在市區而把經適房出租。“這樣的情況,老百姓實際困難很大,如果強行糾正其出租行為,將會對這部分人群造成傷害”,南京對於經適房出租問題的處理,顯然是合理的。打個比方,政府給每個窮人發兩個燒餅,有幾個人因為胃病,於是把燒餅換成麵條,難道就因此取消他的救濟資格?

    那麼,經適房出租究竟有什麼不合理之處?不錯,可能有人另有住房,其得到的經適房屬於多餘,因此出租賺錢,這當然要禁止。再説,就是真的不出租,自己住在經適房內,其他地方另有房子,這自然也是一種不合理。為了打擊多佔經適房的特權腐敗和欺騙現象,就把確實符合條件而確實需要出租的人也管得死死的,這種監管方法正像“吃柿子”,專找軟的捏,最終損害弱勢群體的利益。

    其實,經適房出租的情況在全國是普遍現象,而且都是三令五申、屢禁不止。有關職能部門和專家也具體分析過這方面的原因,其中既有最初在準入把關上的問題,也有一些合理的、客觀的因素。大家認為,對經適房的監督,基礎工作是把好準入關,而對於符合條件的準入者需要出租經適房,則不宜一刀切,否則就必然會誤傷好人。我們應該把符合條件的困難群體享受經適房看成是他們的法定權利,而不能隨意剝奪。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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