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藝:發改委主任棄政從商有謎團待解

發佈時間:2010年04月27日 16: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央視網

    武漢市政府一高級官員辭職,近日引發廣泛關注。權威部門4月26日證實,武漢市發改委主任徐進已遞交辭呈,棄政從商。有關工作人員稱,如果辭呈獲准,徐進將成為武漢有史以來辭職下海的最高級別官員;對徐進辭職後的去向大多稱他將在北京某企業任要職,其中“去中鋼集團”傳言為多。(4月27日《楚天金報》)

    現代社會,從一而終的就業理念正在發生變化。企業職工跳槽已是家常便飯,但是官員辭職的並不多。尤其是武漢史上辭職下海的最高級別官員,自然少不了坊間一番猜測與議論。組織部門對此予以證實,有利於消除公眾疑問。但是發改委主任辭職經商是否獲批,辭職以後幹什麼,仍然是謎團,期待解密。

    官員幹得好好的,幹嘛辭職呢?是看不慣現實官場?無法施展自己的抱負?還是其他原因?人各有志,官員辭職是個人的自由,還有利於拓寬公務員退出制度出口。旁人不必説三道四。官員辭職訴求應予以尊重。但是官員辭職經商有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辭職之前接受離職審計,清清白白走人。二是遵守法律關於公務員辭職經商的規定。官員離職審計是常規工作,在此不表。但是官員辭職經商不是一個輕鬆的話題。

    儘管我不願先入為主惡意猜度官員辭職經商的貓膩。但是現實生活中一些辭職腐敗的案例令人警醒。江蘇官員劉有貴辭職倒地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劉有貴在仕途上一帆風順,他看中了一塊1514畝的地皮以後,不顧各級領導的挽留辭職下海。兩個月後,他掛牌成立房地産公司參與倒賣土地,大發橫財。儘管稍後劉有貴被人匿名舉報,引發紀檢部門注意,被依法查處。但是劉有貴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倒賣土地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而其辭職違法創業本身並未受到追究。試想:如果劉有貴利用人脈從事經營活動,未參與倒賣土地,或者説紀檢部門沒有接到匿名舉報。劉有貴還會受到法律追究嗎?官員辭職違法經商短時間內搖身變成億萬富翁,其中暴露出的官員辭職管理巨大漏洞值得反思。

    眾所週知,國家公務員掌握著公共權力與公共資源,其職責就是為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表面上看,公務員辭職以後,回歸了普通公民身份,不再掌握公共資源與公共權力。但是不爭的事實是,長期的公務員身份也讓公務員(特別是身居要職的官員)擁有其他創業者無法比擬的人脈關係。如果從業領域與原工作領域直接相關,擁有權力的公務員辭職不久,這種人脈資源優勢更明顯。

    而且《公務員法》第102條明文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繫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因此,對公務員辭職經商的行為進行限制,很有必要。比如,上海市對辭職公務員的管理除了按公務員法辦事之外,還補充規定“離職公務員不得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活動”,就是一種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規則的制度補丁,值得肯定與借鑒。

    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與政府的角色定位來看,政府應該為所有創業者營造公平公正的創業環境與氛圍。公務員帶著人脈關係的巨大優勢辭職經商創業,容易耗費更多的社會資源與公共權力資源,導致權力尋租、官商勾結,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打壓其他創業者的發展空間。帶著特權因素的創業並不是貨真價實的市場經濟創造。這不僅會影響到政府宏觀經濟決策,而且對經濟社會長遠發展不利。

    武漢市相關部門在決定是否批准發改委主任辭呈時,顯然不能忽視這些不利市場公平競爭,違背法律規定的因素。而且對公務員辭職以後的行為,也應依法依規予以規範。除了遵守《公務員法》以外,對公務員辭職經商進行限制、規範,明確違法違規辭職經商的處罰細則。針對辭職公務員管理難度大,監督困難的問題作出週到的制度安排。依法對辭職公務員的違規經營行為進行監督、規範。避免公務員辭職經商滋生創業腐敗與社會不公。十分必要。

 

責編:趙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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